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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耕地是農民的立身之本,全家的基本生活保障都靠耕地。但是,如果農民朋友遇到了國家征收土地,農田耕地就被占用了。
此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失地農民不僅可以取得土地補償款、青苗費、人員安置補助費,還能取得這項【社會保障費用】,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社保”、“失地保險”。
那麼,失地農民全部都能辦上這個“失地保險”嗎?這個标準,是村委會說了算?還是哪個行政機關管理?
遇到村委會不給被征地農民“辦失地保險”的情況,老百姓如何維護自家的合法權益?由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将結合一個案例,為大家講解被征地農民如何取得社會保障安置的合法路徑。
【基本案情:村委會不給“辦失地保險”】
1998年,全國第二輪分地确權,L先生家三口人共分到了2畝承包地,村裡都登記在台賬上了。L先生全家依靠耕種為生,能夠解決基本溫飽問題。
2015年,L先生的2畝土地都被劃入了征收範圍。因為這裡的土地值錢,L先生就代表全家簽了字,去村委會領取了幾萬元的土地補償費和青苗費。L先生聽說還可以辦理“失地保險”,就安心回家等待。
2018年,終于開始辦理“失地保險”了。L先生聽說村委會幾個代表開了個會,定了個方案,按征地面積大小排名,被征收土地面積小的被征地農民全家都不能辦理“失地保險”。當L先生聽到這兒,就覺得十分不合理。
L先生認為:雖然自己家被征地面積小,但那2畝地都被征收去了。村委會根據代表定的方案,就不給L先生家人“辦失地保險”不合理。村委會的幹部親戚家被征收的土地面積大,能辦理“失地保險”的人口數也多。村幹部這麼定方案,大概率是“以權謀私”了吧?
帶着這樣的疑問,L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進行法律咨詢。
【律師分析:社會保障安置費用使用方法,村委會說了不算!】首先,被征地農民都有權利獲得國家給予的社會保障安置,“辦失地保險”。
《土地管理法》第48條第5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将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社會保險法》第96條,“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将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其次,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安置費用使用辦法,依法并非《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村委會自治範疇,具體每個省的行政機關會有法規、規章進行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48條第5款,“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本案中,L先生的村委會擅自做決定,就把L先生全家獲得被征地社會保障安置的資格都剝奪了,是違反了我國上位法規定的。并且,村委會的幹部也沒有權力擅自截留社會保障安置的名額。遇到這種情況,L先生完全可以依法維權,要求行政機關履行監督管理的職責,糾正村委會的不合法做法。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大家:在土地征收案件中,行政機關的職權、職責是法律賦予的,行政不作為也是不合法的。
并且,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涉及到村集體的重大利益,關系到每一位農民朋友的基本生存保障,并不是簡單一的訴訟就能解決。
這需要專業律師在維權過程中從各種合法角度調查取證,運用法律手段“以時間換空間”,來達到維權目的。隻有這樣,老百姓的權利才能真正得到維護。因此,遇到相關問題,大家要及時向專業律師咨詢!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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