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靜濤
引言:觀點形成的背景
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紹,為什麼要做自我介紹呢,因為這是本篇相關觀點形成的一個背景,本篇中的觀點都來自本人工作事務中的經曆和思考,因為本人業務水平、所工作地域級别及從事審判工作的部門經曆等因素限制,本篇的一些觀點并未得到完全、充分的驗證與支持,在不同的地域級别或者或者法律部門可能存在與本篇觀點認識不一緻的情形,希望讀者能夠理解,本篇隻做“抛磚引玉”之用,并非權威之論,希望對大家訴訟業務的開展,能起到一點綿薄之力。
筆者學習工作經曆:筆者接受了6年的大學法學系統教育,取得了雙法學學士學位,後通過了國家公務員考試,并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2010年開始在某基層法院工作,曆經書記員、助理審判員職位,後因司法改革,轉任法官助理兩年,後入員擔任員額法官,擔任法庭負責人,期間一直在一線審判崗位從事民事審判工作,先後在基層法庭、民事、速裁庭工作,2022年3月獲批離職,後從事律師工作至今。
基于上述學習、履職經曆,積累了一些對于本職工作的感悟,分享出來和大家交流一下。
一、法官工作的特點介紹:角色定位
首先,法官手中的裁判權來源于法律規定,受同級人大任命,這是其裁判權合法性重要來源。其次,法官是裁判權的具體行使者,負責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體案件,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後性,故在實際應用中,要求法官運用法律知識和社會經驗“識别”出具體案件事實,引用正确的法律依據,這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現實客觀基礎。因為法官個體因素差别,會導緻同案不同判問題,這就要求統一裁判标準,一定程度上限制“自由裁量權”,具體比如通過加入指導案例作為裁判參考依據,形成案件彙報溝通機制,法官會議讨論等等,但是裁判基于“法官自由心證”這一客觀司法規律無法改變,“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也是我們必須要面對和尊重的客觀情況。
二、當前審判工作運行背景:
1、社會經濟生活文化高速發展,伴随社會整體進步,各種糾紛多發,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已經成為人們主要選擇,法院案件大幅度增加,“案多人少”矛盾凸顯;(未央法院一年8萬,十個街辦,一家8千)
2、法院屬于黨委口政法部門,本身不同于其他行政部門,屬于政法幹警,具有一定的紀律性,主管部門有地方黨委、政法委、政府、上級法院等,經常會被安排一些審判外綜合社會治理業務,如不光參與與政法工作相關的“平安創建”等工作,還要參與防疫、扶貧、營商環境建設等工作,法官工作精力分散;比如長安法院、未央法院。
3、司法改革,員額制,導緻法官人數變少,辦案壓力大,法院系統内部各種考核指标,行政管理模式僵化,法官工作疲勞,加班常态化,内卷嚴重,職業心理健康不佳;而且司法改革以來,要求“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法官直接簽發判決,個人承擔責任,不同于過去,判決由庭長、院長簽發,對外就是集體責任,對法官個人而言,裁判責任前所未遇的增大,職業風險巨大,刑法職務犯罪章399條中專門量身定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濫用職權罪”如達摩克利斯之劍,時刻高懸于頭頂。
三、訴訟審判工作中案件運行特點
1、審判工作價值導向
具體說,法院辦案流程,立案階段,立案登記制改革後,立案案件質量下降,立案材料質量參差不齊,審核費時。審理階段,案子分到法官手裡後,法官一般會先看主體,再看法律關系,最後看初步證據,基本形成一個大體認識。法官會判斷“誰是好人,誰是壞人,誰在說謊”--識别,(劃重點:這個問題會伴随法官延續整個訴訟過程,畢竟法院是追求公正,保護誠信、維護公平的,這是一個價值導向的思考模式,即結果服從于價值,價值一定程度上優先于結果,這就好理解為什麼法官會重實體輕程序,法官是去修補社會關系破口的),對于案件結果會結合初步證據根據以往經驗(因為法官辦理案件數量多,在相對固定領域積累的裁判經驗豐富,往往會關注相對固定的幾個特征點,去解構還原案件基本事實)形成初步印象,做出初步判斷,對于一個具備一定審判經驗的法官來說,對大多數案件的初步判斷基本就能夠大體把握案件基本事實,一般偏差不會太大。然後在後期審理程序中,倒推,去支持法官的前述判斷,進一步豐滿推理過程,加深内心确信,基于内心确信---即所謂“法官自由心證”作出判決。除非證據重大問題,一般法官的初步印象會成為最終裁判的重要“心證”基礎。
與律師工作的主要區别:律師也要判斷,但可能不同于法官對于“誰在說謊”那麼敏感,“公平公正”是律師的工作重點,但在優先級上不是一上來就首要考慮的重點。律師更多的會基于證據做事實判斷,更加注重的是裁判結果,思維模式是屬于結果導向型的,即價值服從于結果。訴訟策略的選擇可以避重就輕,實體、程序的重視程度根據個案而言并不固定,律師追求的不是“程序正義”,而是“程序對我正義”。為了應對法官手裡的裁判權,律師隻能抓緊法條工具去最大化的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律師對法條的關注程度基于是否能夠“為我所用”,即選擇性理解,這點與法官對法條的理解更偏重于整體,偏重于立法目的,偏重于推敲法條背後司法政策層面的指導意義具有明顯區别。
律師與法官工作銜接應對:共理。
應避免的雷區:不要把法官當作外行,大家基本都是接受過系統法學教育的,都通過了司法考試,并且都從事了法律工作,法官非但不是外行,在某些領域可以說是非常内行(包含法律專業知識但決不限于此),所以不要對法官背誦法條,不要給法官普法。法官即使個别案件觸及到了其知識邊緣,他為了規避風險會去學習,因為他“說了算”,所以不敢胡說。相對于法官,律師“說了不算”,所以可以激進的表達。
2、效率,法官因為工作熟練度較高,節奏會很快,不允許細扣。
因為工作時間緊迫,基本閱卷很快,十分鐘,或者更少,系統化,個别争議焦點事實會詳細看,先看訴請,在看事實過程,最後掃一眼當事人信息,翻一下證據目錄,不會細看,因為案子多,看了也記不住。複雜案件會寫閱卷筆錄,會準備庭審提綱,實踐中一般會是一張筆錄紙或者a4紙,相關要點、思路會草記在上邊随卷存放。(有時候會看一下自然人身份證照片,看看面相,屬不屬于犯罪學上的天生犯罪人,看一下法人營業執照,營業範圍,輔助一下案件事實判斷。)
律師與法官工作銜接應對:證據明了,方便閱讀,法律關系梳理明白。簡化、簡化、簡化。内行給内行看的,說“行話”,莫要把法官當成當事人,我們是同行,溝通專業觀點,注意話術,不是在普法講座(不說廢話),也不是在銷售(不說虛話)。
3、風險防範,法官工作目标:第一任務是“結案”,第一追求是“不出事”,法院工作“結案”目的性明确,“不出事”是最低要求。
法官辦理案件,追求的就是盡快結案,如果能夠“案結事了”最好,但絕對不是機械追求的目标。形成這樣的觀念有司法環境、案件數量、執業疲勞感多方因素,也有法官執業理念相關的個人因素影響,但是主要有原因是前述三個。本想仗劍走天涯,奈何太胖取消原計劃。也有追求,但是在公正與效率面前,必須做出選擇。
比如醫院,讓更多人先活下來,活下來不等于健康,夢想是讓所有人健康,但暫時隻能先讓更多人活下來。
律師與法官工作銜接應對:共情、共理。隻談情操太假,隻談現實太油膩,現實而不忘情操,尋找法科生的樸素正義情感共鳴。結案是我們工作的共同點,不出事也是我們的保障,所以在結案 不出事的大框架下追求我們的訴訟結果。
四、實務環節運行特點重點列舉
1、證據審查與采信
民事案件采用優勢證據準則,優勢證據,何為優勢,60%,90%,不同的法官把握尺度不一樣,同一個法官在不同案件中把握的尺度也不一樣。背後是“平衡主義”法律觀點主導,法律是平衡的藝術,各打五十大闆,勝訴方心裡不得勁,敗訴方也不得勁,就是藝術的判決,當然我們所讨論的局限于一般證據争議比較大的案件,對于證據清楚事實明了的案件不适應此處的讨論。
2、程序價值的考量切入點
程序正義是有單獨的價值的,這一點我們在法學院已經學習過了。今天我們讨論的是程序對于法官、律師的價值。程序重點是保護我們的,隻要按照程序來的,就不會上升到主觀過錯上面,大不了歸結為水平問題,如果沒有重大錯誤,最多評價你是一個粘(糊塗)法官,粘(糊塗)律師。但是如果違反程序,那麼可能就構成主觀犯罪故意了,如果又産生損害結果了,那麼輕則停職處分,重則留置追責了。比如護士打針,規範操作消毒了,出事了跟護士無關,如果沒有規範操作未消毒,出任何事都逃不了責任。
五、律師工作特點
律師工作不一樣,當事人陳述完畢,篩選法律事實,進行初步識别法律關系,進而在進行證據堆砌,尋求證據層面最大程度的事實支持、尋求法律關系論述層面最嚴謹的邏輯閉環,以期望達到證據指向的法律關系所确認的法律事實基礎趨向于無限完備,進而最大化消除潛在的訴訟風險。故律師工作會對事實及法律咬的更深,個案中工作量相較法官會更大。訴訟方案沒有最優,隻有更優。
目标:訴訟中幫助法官發現事實,查明事實,引導法官注意力放在對我方有利的事實上去着重審查。這裡就涉及到訴訟策略的選擇,強化心理暗示,引導法官基于“自由心證”形成的内心确信指向對我方有利地方向。
六、思考法官律師工作區别特點對律師實務現實指導意義
前述我們全程在講共情、共理,了解了上面我們講過的律師法官工作區别特點的大背景,現在我們着重分析一下如何與法官共情、共理。
法官職業天賦特點,魔高一尺,道高一尺半,莫耍“怪”(小聰明),你會的法官都見過,你不會的法官也見過。
律師與法官工作銜接應對具體途徑:
1、共情:法官是為了結案,一切工作重點都圍繞着如何不出事平穩的前提下把案子結了,我們律師也想盡快結案,縮短辦案周期,節約時間成本。這個和我們律師工作目标有重疊,有重疊就有共識,就可以挖掘。
2、共理:多了解一下法官工作,學習一下法律法規的司法政策,立法背景,法院工作動态,比如整治長期未結案、解決執行難、解決涉訴信訪案件、比如社會綜合治理等等,挖掘其中對我們代理的個案有利價值。法官對法律理解不遜于我們律師,而且在經驗方面可能比我們更充分,我們優勢可能是我們涉獵範圍廣一些,但是在相關單獨領域,知識深度上,我們可能并不及法官,因為法官自身責任重大,為了預防錯案,規避風險,會鑽研的很深,也會相互交流讨論。我們律師可能也會鑽研,但是對于我們來說就是一單業務,損失不外乎經濟和時間成本,法官不一樣,稍有不慎可能就會引火燒身,有來自當事人的诘責,來自上級的批評,績效獎金的扣除,除了影響職業發展以外,還有可能身陷囹圄,所以大家怕的事不一樣,動力自然不一樣。律師會說證據沒問題,你判就行了,敗訴方可以上訴,但是法官會說,出事了怎麼辦,敗訴方不上訴怎麼辦。所以我在法院工作的時候,法官會說:能上訴的當事人都是好當事人。判決不生效,不會産生損害結果,程序卡嚴的情況下沒有責任麼!
七、訴訟中法官常見心理外在的行為痕迹表現
1、撲克臉。
法官因為要居中裁判、又因為每天接觸很多當事人,所以會有一張工作面容(POke face撲克臉 ),這算是一種自我防禦保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嚴肅甚至冷漠的态度并不等同于一般意義上表情的表達意義,隻是想隐藏真實情感,釋放最少化的信息,保持法官的神秘感,人們對神秘的事務、不可預測的事務才會抱有敬畏心,人性使然。所以做好表情管理是合格法官的第一步。
2、訴訟策略。
剛上班的時候,老法官給我講過一點,說辦案子無外乎三個字:“吓、哄、拖”。“吓”就是吓唬當事人,強調一些不利因素訴訟風險,讓當事人知難而退,原告撤訴,被告和解;“哄”不是騙,是哄小孩、哄老婆的意思,就是引導你調解,引導你的思維,會強調一些對你的有利因素,讓你跟着法官思路走;“拖”就是久拖不判,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壓力堆積,拖久了當事人會慌,會複盤庭審訴訟過程,會前思後量,想的多了,腦子就打漿糊了,會越來越不自信,焦慮。會打聽、問,催,最後心理會屈服,接受之前不接受的調解方案,或者判決結果,人性使然。
像不像一場PUA。
這是在“術”的層面的呈現,但是就其内涵,其在“道”的層面上還是在為實現“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服務,目的是正當的,方式是無奈的。
3、庭審中常見的語言痕迹表現
大多數案件,可能當事人隻有在庭審中才能見到法官,所以庭審過程也是捕捉法官語言、微表情痕迹并分析背後裁判傾向的重要機會。法官開庭前按常規會閱卷,并整理一個庭審提綱,但是因為案件多,很多法官都會省略這一步,有可能是當庭才第一次聽當事人之間的故事。
庭審調查階段,法官會對他關注的點進行詢問,我們可以根據法官發問的邏輯順序基本梳理出法官的思維邏輯,所以建議,如果時間允許,可以助力律師也記錄一個庭審筆錄。在提問中,法官會對他在寫判決中所有必備要素進行調查,所以隻有了解法官發問邏輯,才能更好的切中要點。法官反複追問的焦點,會是本案事實争議焦點,也可能是法官“自由心證”形成的一個重要切入點。如果庭審中你覺得法官在詢問中,對你态度很不好,對對方态度很好,明顯區别,那麼有可能你會勝訴,對方會敗訴。問什麼會這樣,有對優勢方的恨鐵不成鋼,因為民事證據優勢證據原則,所以勝訴方證據優勢越大越好,優勢越大法官裁判壓力越小。對劣勢方反而态度會很好,傳達給被訴方的信息是法官已經很照顧你了,但是你自己不争氣,也很替你惋惜。優勢方會得到勝訴結果,所以不怕你對抗,敗訴方會得到安撫,減少對法官的抵觸。
4、庭後案件溝通邏輯
一般開一次庭就滿足調查需要了,除非當事人證據突襲,或當庭變更增加訴請,申請鑒定,需要二次開庭補充調查。庭後法官有可能會以征詢調解意見的理由與律師溝通案件,在溝通中,一般會釋放一定的信息,比如,強調執行難,那麼可能勝訴可能較大,強調證據不硬,則可能裁判結果不利,如果讓你撤訴,可能是你基礎法律關系選擇是錯誤的。
5、判決解讀邏輯
法律的本質是平衡,法官的追求在于追求“法律平衡的藝術”,“平衡藝術”背後的獨特價值不是無原則的和稀泥,不是各打五十大闆,而是法官作為案件的裁判者,根據已有的法律規則,對于發生沖突的各種利益進行判斷,通過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适用,将失衡的社會秩序恢複到平衡狀态。
八、寫在最後
這些是法官的一個基本心理軌迹,當然隻是一個整體描畫,在整體描畫中也因人而異,各有側重。但是作為一名資深法官,每天跟各行各業形形色色三教九流人打交道,耳濡目染,已經見怪不怪了。生活中的假惡醜彙聚在公檢法監獄,不能說每一個當事人都是騙子,但是騙子的概率天然的很高,有一位資深學者講過:中國的法院是騙子的天堂。所以,經年累月,是塊木頭都成精了。人家闖蕩江湖打怪升級,法官是每天一睜眼就被怪圍毆,不練的一身鋼筋鐵骨火眼金睛,早都萬劫不複了。
當然,法官也是人,也有年齡、閱曆、學識、性格、精力等差異,而這些差異都會影響他的工作模式,所以也不能一概而論,有跑得快的就有跑得慢的,我的前述體會隻是試圖在做一個整體描畫,因為時間、篇幅有限,在此不能深入展開,有興趣的朋友歡迎私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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