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行業雙倍工資賠償?浙江台州一家公司對銷售員實行無底薪的提成制并制定獎懲措施,員工陳先生因未達成業務量、存在退貨等,連續兩個月的工資為負數,提出辭職後又被拒絕補發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台州市路橋區法院日前判決,公司應支付陳先生工資、經濟補償金計8.8萬餘元,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銷售行業雙倍工資賠償?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浙江台州一家公司對銷售員實行無底薪的提成制并制定獎懲措施,員工陳先生因未達成業務量、存在退貨等,連續兩個月的工資為負數,提出辭職後又被拒絕補發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台州市路橋區法院日前判決,公司應支付陳先生工資、經濟補償金計8.8萬餘元。
陳先生在這家公司從事銷售多年,後公司經營人變更,實行無保底工資的提成模式。2021年1月起,陳先生到手的工資斷崖式下降,三月、四月出現負數,要倒貼公司1600多元。4月,陳先生提出辭職,公司認為其系擅自離職,拒絕補發工資和補償金。陳先生申請仲裁後,路橋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去年11月裁決公司支付其工資及經濟補償金8萬餘元。陳先生與公司都不服,均向路橋區法院起訴。
公司方表示,其未向銷售人員承諾保底工資,施行的是無保底工資的提成模式,陳先生因未達成業務量、存在退貨等造成工資減少甚至出現負值。
工資明細顯示,陳先生去年1~4月的實際工資分别為1763.64元、591.71元、-1319.92元、-312.31元,被扣錢主要是因為客戶退貨、賬款逾期,但公司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法院審理認為,在陳先生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公司當年2月~4月的工資計發違反最低工資标準,應按台州市區最低工資标準,在扣除其已繳納的社保個人承擔部分後計發工資。陳先生提出辭職是迫于公司未按法律規定支付工資,且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甚至出現倒欠的情形導緻,故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官表示,據《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單位有權依法确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但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工資在剔除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補貼及法律法規規定的鼓勵待遇等各項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公司對銷售崗位制定的獎懲制度須符合法律規定,無論公司政策如何變化、業績如何波動,勞動者隻要正常付出勞動,拿到手的工資不能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标準。此外,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其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來源: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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