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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辭退勞務派遣員工補償标準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03 00:58:08

勞動法辭退勞務派遣員工補償标準?我們常說的N、2N、N 1中的N就是指的經濟補償金,它的計算方式是: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勞動法辭退勞務派遣員工補償标準?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法辭退勞務派遣員工補償标準(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36種情形)1

勞動法辭退勞務派遣員工補償标準

我們常說的N、2N、N 1中的N就是指的經濟補償金,它的計算方式是: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不足整年部分,小于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大于半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者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平均工資三倍計算,并且最高補償12年。

勞動者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勞動争議案件訴求中排名第一,幾乎是勞動者維權的“必點項目”。

實踐中,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也非常多,下面為大家列舉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情形。

經濟補償金=N 1(三種情形)

這個1指的是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就不用支付代通知金。

1、員工患病或受傷(不是工傷),法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回到原崗位上班,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實踐中員工患病,公司直接辭退、醫療期不支付病假工資、勞動關系解除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都屬于違法行為。

2、員工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後還是不能勝任工作的;

記住,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單位負舉證責任,末位淘汰是違法的,即使能夠舉證,沒有培訓或調崗的過程,也是屬于違法解除。

3、勞動合同依據情形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變更合同無法達成一緻的,比如項目取消、部門解散等;

經濟補償金=N(35種情形)

勞動者“被迫離職”(15種情形)

1、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如特定崗位不提供防護服、安全帽等;

2、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比如不讓員工進公司,就是屬于此情形;

3、單位拖欠工資的,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内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4、單位克扣工資的,遲到一次罰款100,曠工一天扣3天工資,都是屬于克扣工資;

5、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比如成都市低于1780元每月的;

6、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保的,試用期未繳、未按實際工資繳都屬于未依法繳納社保;

7、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不僅是制度違法,并且要勞動者權益已經受到損害;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這一般不會有什麼書面證據,勞動者需要保留好錄音、錄像;

9、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不做完不準走”,扣押身份證等;

10、單位以欺詐手段騙取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1、單位以脅迫手段逼迫勞動者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2、單位趁人之危利用員工的為難處境或緊迫需要,以不公平的條件簽訂勞動合同,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3、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如合同中僅規定勞動者的義務,要求員工放棄應有權益的。

14、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以上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關系,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以“個人原因”辭職,就無法再以“被迫離職”要求經濟補償金了。

15、勞動合同期滿,單位同意續簽,但需要降低工資待遇,員工不願意續簽終止合同的。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10種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員工達到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申請簽訂無固定合同,單位就不能強行終止;

2、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3、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依法裁減人員的;

4、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5、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依法裁減人員的。

6、因用人單位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緻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8、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終止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0、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或被撤銷,導緻勞動弄個合同終止。

勞務派遣工哪些情形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8種情形)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未提供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等,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破産、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等,勞務派遣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4、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務派遣用工無法履行,用工單位提出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再從事原工作,用工單位提出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被派遣勞動者無過錯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

7、被派遣勞動者無過錯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勞動合同終止的。

以上情形勞動者是否能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以上情形均屬于非勞動者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因此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來源:講法哒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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