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意外身故後
家屬不同意進行屍體解剖檢驗鑒定
保險公司以未進行鑒定
無法查明死因為由而拒賠
法院會支持嗎?
基本案情
被保險人張某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2022年2月28日,張某在家中浴室洗澡時,不慎滑倒緻使頭部受傷後當場死亡。對張某實施搶救的當地衛生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因記載為腦部外傷。
2022年3月1日,保險公司作出事故檢驗通知書,建議對張某行屍檢解剖檢驗鑒定,張某家屬在該通知書上簽字明确表示不同意。次日,張某的遺體被火化。保險公司以未鑒定無法查明被保險人死因,無法證明事故屬于保險範圍而拒賠。
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張某家屬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50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為對于張某死亡原因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本案中,張某死亡後,其親屬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提供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原告已根據自身條件已經提供了其客觀上所能提供的與确認涉案保險事故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可認定其對張某的意外死亡已盡到其能盡到的證明義務。
在原告完成舉證責任,被告不能提供證據反駁的情況下,綜合張偉家屬的陳述和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記載,能夠确定張偉在發生死亡之前存在倒地摔倒緻使頭部受傷的情況,屬于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範圍,故被告保險公司依約承擔保險責任。
雖張某的家屬在事故發生後簽署了事故檢驗通知書,明确表示不同意進行屍體解剖檢驗鑒定。但屍體解剖檢驗鑒定并非雙方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意外身故保險金獲賠的必要手續,且該事故檢驗通知書涉及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重大事項,原告在簽署該通知書時被告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确充分的說明義務,故被告保險公司據此不予賠償的依據不足。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李某親屬保險金150000元。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提醒
建議公衆購買保險時:
一要明确需求。理性分析自身情況,根據個人需求挑選合适的保險。購買保險切忌盲目跟風,拒絕“随大流”“偏聽偏信”買保險,選擇值得信賴、服務優質的保險公司和保險種類。
二要在簽訂保險合同前應認真研讀保險條款。在未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前,不要簽署确認函。簽訂保險合同時,要格外注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特别是涉及保障責任、除外責任、理賠等各項重要條款,仔細閱讀、謹慎審核,要求保險公司對疑問條款及時說明,充分解釋。
三要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如實回答保險公司的詢問,客觀填寫健康狀況問卷、投保單。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進行報警或報案,根據自身條件提供客觀上所能提供的與确認涉案保險事故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以便于保險公司确定保險事故性質和責任。
建議保險公司:
一要嚴格規範經營行為,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依法保障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要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依法履行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權、選擇權。
三是對通過電子投保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設定的網上投保流程要盡可能全面完整,并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确說明;要明确操作步驟,完善投保人身份認證系統以及電子認證系統。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而不應當人為擴大被保險人的合同義務。對于涉及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條款,更應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否則對當事人不産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綜合:沅江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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