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體現的是由政府部門擔保的食品安全,SC則體現了食品生産企業在保證食品安全方面的主體地位,而監管部門則從單純發證變成了持續監管。
什麼是QS
QS是生産許可(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縮寫,獲得食品質量安全生産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産加工的食品經出廠檢驗合格的,在出廠銷售之前,必須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标注由國家統一制定的食品質量安全生産許可證編号并加印或者加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标志“QS”。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标志的式樣和使用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該标志由“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标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使用時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加貼(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該食品符合了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國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麥粉、醬油和醋五類食品行業中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對第二批十類食品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速凍食品、膨化食品、調味品、飲料、餅幹、罐頭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國家質檢總局将用3~5年時間,對全部28類食品實行市場準入制度。
SC産生實施為規範食品生産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生産經營監督管理,保障公衆食品安全,國家食藥總局發布了《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我國開始啟用新版食品生産許可證,食品包裝袋上印制的“QS”标識(全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将被“SC”(食品生産許可證)替代,這意味着被廣為熟知的“QS認證”即将退出曆史舞台。“QS”體現的是由政府部門擔保食品安全,“SC”則體現了食品生産企業在保證食品安全方面的主體地位,而監管部門則從單純發證,變成了持續監管。
SC相對QS的變化1、法律依據不同
“QS”法律依據是《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條例》,随着食品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整和新《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條例》已不再作為食品生産許可依據。“SC”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
2、明确一企一證原則
即同一個食品生産者從事生産活動,取得一個生産許可證。(第4條)
3、管理部門權限增加
可根據食品類别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确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産許可管理權限;負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産許可;對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産許可審查細則。(第7條)
4、主體資格擴大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凡是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都可作為申請人,囊括了個體工商戶這一群體。(第10條)
5、查詢“SC”編碼可知道6類信息
“SC”是“生産”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後跟14個阿拉伯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3位食品類别編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4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SC”編碼代表着企業唯一許可編碼,即食品生産許可改革後将實行“一企一證”,包括即使同一家企業從事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等3類産品生産,也僅發放一張生産許可證。這樣就能夠實現食品的追溯。
食品、食品添加劑類别編碼用第1-3位數字标識,具體為第1位數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識别碼,阿拉伯數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數字“2”代表食品添加劑;第2、3位數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劑類别編号,“01”代表糧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調味品,以此類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嬰幼兒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而食品添加劑類别編号标識為:“01”代表食品添加劑,“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複配食品添加劑。
此外,新的食品生産許可類别的劃分上變化較大,現在共分為31大類,其中:1類為保健食品,另30類為普通食品。改革前的28大類保留,但增加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兩大類。
7、許可證有效期增長
由3年增加到了5年。(第24條)
8、許可證載明事項增多
日常監督管理機構與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二維碼等信息。(第28條)
9、許可證擺放強調正本
食品生産者需在生産場所的顯着位置懸挂或擺放食品生産許可證正本,以往并無“正本”要求。(第31條)
10、換證程序有所簡化
申請人聲明生産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第37條)
11、補辦證書降低要求
以往企業需在省級以上媒體發布聲明,并及時申請補證。現在可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在其它縣級以上主要媒體刊登遺失公告。(第40條)
12 、監督檢查力度更強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将“食品生産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計入食品生産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産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第45條)必要時應當依法對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第46條)
13、法律責任更加明晰
① 許可申請人隐瞞或提供虛假材料,警告後1年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産許可。(第51條) ②被許可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産許可,則撤銷許可,處1~3萬元罰款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産許可。(第52條) ③食品生産商塗改、僞造、出借、轉讓、出租、倒賣食品生産許可證等,處1~3萬元罰款。未按規定懸挂或擺放食品生産許可證,責令改正。(第53條) ④未按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生産許可證者,給予警告,拒不改正則處2000~1萬元罰款;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則處2000元以下罰款。(第54條) ⑤被吊銷生産許可證的食品生産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請食品生産經營許可,或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擔任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第55條)
SC登上曆史舞台2018年10月1日及以後新獲證食品生産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者标簽上标注“SC”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一律不得繼續使用原包裝和标簽以及“QS”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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