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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闆上市交易經驗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15 12:22:57

科創闆上市交易經驗?在首批精選層企業挂牌滿一周年之際,為保障轉闆上市制度平穩落地實施,支持符合條件的新三闆精選層挂牌公司向科創闆轉闆上市,在中國證監會統籌指導下,上交所制定并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适用指引第3号——轉闆上市申請文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适用指引第4号——轉闆上市報告書内容與格式》、《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适用指引第5号——轉闆上市保薦書》等配套轉闆上市指引,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科創闆上市交易經驗?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科創闆上市交易經驗(精選層轉闆科創闆上市配套規則一覽)1

科創闆上市交易經驗

在首批精選層企業挂牌滿一周年之際,為保障轉闆上市制度平穩落地實施,支持符合條件的新三闆精選層挂牌公司向科創闆轉闆上市,在中國證監會統籌指導下,上交所制定并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适用指引第3号——轉闆上市申請文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适用指引第4号——轉闆上市報告書内容與格式》、《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适用指引第5号——轉闆上市保薦書》等配套轉闆上市指引。

轉闆上市信息披露規則在借鑒科創闆首發招股說明書相關内容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轉闆公司的特點,對申報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作了适當精簡和優化。

一、《轉闆上市申請文件》

(1)保薦人應對轉闆公司符合科創闆定位要求出具專項意見。

(2)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未經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換。

(3)轉闆公司應确保申請文件的原始紙質文件已存檔。

(4)對于申請文件的原始紙質文件,轉闆公司不能提供有關文件原件的,應由轉闆公司律師提供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與原件一緻。如原出文單位不再存續,由承繼其職權的單位或作出撤銷決定的單位出文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5)申請文件的原始紙質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應載明簽名字樣的印刷體,并由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申請文件的原始紙質文件中需要由轉闆公司律師鑒證的文件,轉闆公司律師應在該文件首頁注明“以下第××頁至第××頁與原件一緻”,并簽名和簽署鑒證日期,律師事務所應在該文件首頁加蓋公章,并在第××頁至第××頁側面以公章加蓋騎縫章。

(6)轉闆公司應根據上交所對申請文件的問詢提供補充材料。保薦人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應對相關問題進行盡職調查并補充出具專業意見。

(7)轉闆公司向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報送的申請文件标準如下:

應采用标準“.doc”“.docx”或“.pdf”格式文件,按幅面為209毫米×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于标準A4紙張規格)進行排版,并應采用合适的字體、字号、行距,易于投資者閱讀。

申請文件的正文文字應為宋體小四,1.5倍行距。一級标題應為黑體三号,二級标題應為黑體四号,三級标題應為黑體小四,且各級标題應分别采用一緻的段落間距。

申請文件章與章之間、節與節之間應有明顯的分隔标識。文檔應根據各級标題建立文檔結構圖以便于閱讀。

申請文件中的頁碼應與目錄中标識的頁碼相符。如,第四部分4-1的頁碼标注為4-1-1,4-1-2,4-1-3,......4-1-n。

二、《轉闆上市報告書内容與格式》

(1)轉闆公司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以投資者投資需求為導向編制轉闆上市報告書,為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證相關信息的内容真實、準确、完整。

(2)轉闆公司在轉闆上市報告書中披露的财務會計資料應有充分的依據,所引用的轉闆公司的财務報表、盈利預測報告(如有)應由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審核。

(3)轉闆公司在轉闆上市報告書中披露盈利預測(如有)及其他涉及轉闆公司未來經營和财務狀況信息,應謹慎、合理。

(4)轉闆公司應在轉闆上市報告書顯要位置提示科創闆投資風險,作如下聲明:

“本公司股票拟轉闆至科創闆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科創闆公司具有研發投入大、經營風險高、業績不穩定、退市風險高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科創闆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5)本指引某些具體要求對轉闆公司确實不适用的,轉闆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當調整,但應當在轉闆上市報告書中說明具體原因及修改情況。

(6)轉闆公司有充分依據證明本指引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導緻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轉闆公司可按規定申請豁免按本指引披露。

(7)轉闆上市報告書應便于投資者閱讀,淺白易懂、簡明扼要、邏輯清晰,盡量使用圖表、圖片或其他較為直觀的披露方式,具有可讀性和可理解性:

(一)應客觀、全面,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突出事件實質,不得選擇性披露,不得使用市場推廣的宣傳用語;

(二)應使用直接、簡潔、确定的語句,盡量避免使用艱深晦澀、生僻難懂的專業術語或公文用語;

(三)披露内容應清晰、明确、具有相關性,并結合轉闆公司情況進行具體、準确地分析描述;

(四)對不同章節或段落出現的同一語詞、表述、事項的披露應具有一緻性,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緻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轉闆公司可采用相互引證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内容進行适當的技術處理,避免不必要的重複,保持文字簡潔。

(五)披露内容不得簡單羅列、堆砌,避免前後多次重複、冗餘、格式化、模闆化。

(8)轉闆上市報告書引用相關意見、數據或有外文譯本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準确引用與本次轉闆上市有關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或報告;

(二)引用第三方數據或結論,應注明資料來源,确保有權威、客觀、獨立的依據并符合時效性要求;

(三)引用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貨币金額除特别說明外,應指人民币金額,并以元、千元、萬元或億元為單位;

(四)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轉闆上市報告書外文譯本,但應當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緻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轉闆上市報告書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9)信息披露事項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斷的,轉闆公司應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區分重大合同、重要子公司及參股公司、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重要資源要素等不同事項,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标準和選擇依據。

(10)轉闆公司下屬企業的資産、收入或利潤規模對轉闆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應參照本指引的規定披露該下屬企業的相關信息。

(11)轉闆公司在報送申請文件後,發生應予披露事項的,應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2)申請文件受理後,轉闆公司應按規定履行預先披露程序。

(13)轉闆公司轉闆上市前應在上交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轉闆上市報告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轉闆公司可以将轉闆上市報告書以及有關附件刊登于其他報刊和網站,但披露内容應完全一緻,且不得早于在上交所網站、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三、《轉闆上市保薦書》

(1)轉闆上市保薦書開頭部分應當載明,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已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的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範出具轉闆上市保薦書,并保證所出具文件真實、準确、完整。

(2)保薦人應當簡述轉闆公司基本情況,包括轉闆公司名稱、成立日期、注冊地址、主營業務、核心技術、研發水平、主要經營和财務數據及指标、轉闆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等内容。

(3)保薦人應當簡述轉闆公司本次轉闆上市情況,包括每股面值、總股本、限售股份、轉闆上市首日開盤參考價等内容。

(4)保薦人應當簡述本次轉闆上市的保薦代表人、協辦人及項目組其他成員情況,包括人員姓名、保薦業務執業情況等内容。

(5)保薦人應當詳細說明轉闆公司與保薦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薦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轉闆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股份的情況;

(二)轉闆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保薦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股份的情況;

(三)保薦人的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轉闆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重要關聯方股份,以及在轉闆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重要關聯方任職的情況;

(四)保薦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與轉闆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相互提供擔保或融資等情況;

(五)保薦人與轉闆公司之間的其他關聯關系。

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重點說明其對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薦職責可能産生的影響。

(6)保薦人應當承諾已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的相關規定,對轉闆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充分了解轉闆公司經營狀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履行了相應的内部審核程序。

保薦人應當對本次轉闆上市發表明确的推薦結論,并具備相應的保薦工作底稿支持。

(7)保薦人應當在轉闆上市保薦書中就《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持續督導的期間相關事項作出承諾。

(8)保薦人應當簡要說明轉闆公司是否已就本次轉闆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規定的決策程序。

(9)保薦人應當說明針對轉闆公司是否符合科創闆定位所作出的專業判斷及相應理由和依據,并說明保薦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過程。

(10)保薦人應當逐項說明轉闆公司是否符合《轉闆上市辦法》規定的轉闆上市條件,詳細載明得出每項結論的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

(11)保薦人應當說明對轉闆公司上市後持續督導工作的具體安排,包括持續督導事項、持續督導期限、持續督導計劃等内容。

(12)本指引的規定是對轉闆上市保薦書内容的最低要求。不論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規定,凡對本次轉闆上市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均應當說明。

(13)保薦人報送轉闆上市保薦書後,轉闆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并影響本次轉闆上市條件的,保薦人應當及時對轉闆上市保薦書進行補充、更新。

(14)轉闆上市保薦書應當由保薦人法定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内核負責人、保薦代表人和項目協辦人簽字,加蓋保薦人公章并注明簽署日期。

本文源自資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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