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是需要各界都進行關照的一個階段,而公司實際發展需要和孕期時對于一些工作的承受程度往往會産生一些沖突,對此,我國法律法規作出了明确的相關規定。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産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産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當然了,法律不會偏袒任何一方, 如果懷孕的女職工不能勝任目前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可以首先為其減輕工作量或者改善工作條件等,在此基礎上可以為其進行調崗,但不能降低懷孕女職工的工資性收入。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而且,《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也就是說,如果單位想要給女職工調崗調薪,那麼就需要雙方協商一緻後采用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
其實,三期婦女也不必太過驚慌,目前我國對此有着明确和完善的規定,需要三期婦女照顧好自己的身體,對工作和生活做好平衡和協商;公司和社會也應當平等看待,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三期婦女進行安排和對待,避免因為違法違規帶來嚴重的後果,也真正保障員工權益、為單位發展招攬更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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