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至今,鹽是老百姓餐桌上不可缺少的調味品,它的銷售也是國家重點管理的領域。然而,一顆顆微小的鹽粒背後卻有着利欲熏心的犯罪集團,市場上私鹽、假鹽、毒鹽查之不盡,嚴重危害着群衆的生命健康。這些數量龐大的假鹽一般流向何處?它們危害巨大卻外觀難辨,老百姓究竟如何明眼識鹽?制銷假鹽犯罪一查即準,查到就判,卻為何屢禁不止?請聽“齊魯最美檢察官”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公訴科長桑麗講述她的辦案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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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一摞厚厚的卷宗擺在了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公訴科長桑麗的面前。“又是賣假鹽的。”桑麗眉頭緊鎖,攥緊了拳頭。人人都知道假鹽不能吃,但是這假鹽案子就像打地鼠一樣,打了一個,又出來一個,屢禁不止。
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公訴科長桑麗:
這起案件的案情也不複雜,被告人翟某先後從湖北孝感購進17噸工業鹽,經其表叔孫某介紹,售給東明縣程某12噸,牡丹區馬嶺崗鎮範某2噸,王浩屯鎮程某2噸,郭某1噸,這些人又将購買到手的工業鹽再次銷售,銷售渠道主要是廣大農村地區,涉及人員多、地域廣,老百姓得知此事後,引起了較大範圍的恐慌和不滿情緒。
有人或許會說,工業鹽,不就是大鹽嗎?我在集市上見過,外觀看起來很粗糙,顆粒很大,顔色也有點發黃,這還能認不出來嗎?這您還真就錯了。
很多黑心商人會将工業鹽二次加工,加工後的工業鹽與食鹽一樣,外觀細膩雪白,很多人分辨不出經過二次加工的工業鹽和食用鹽。與此同時,工業鹽中含有大量亞硝酸鈉,人體攝入0.3克亞硝酸鈉即可引起急性中毒,3克便會有生命危險。此外,工業鹽還含有有毒有害的鉛、砷等物質,都是人類不得食用的危險化學品。
為準确把握案件、盡快平息社會情緒,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迅速啟動了重大案件“案前審查機制”。
案前審查機制是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的一個方式,是在公安機關将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之前,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該案涉及到的受害者多,涉案範圍廣,有毒有害工業鹽被售往多個縣區和鄉鎮,參與犯罪的中間商也多,在群衆中影響非常惡劣。
桑麗所帶領的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公訴科是一支在全省檢察機關都頗有名氣的生力軍,先後獲得“山東省優秀公訴團隊”、“全國優秀公訴團隊”等稱号,業務能力極強。該批私鹽多達17噸,銷售範圍廣,涉案量大,中間商也多,很容易會引發群體性恐慌。所以,檢察官提前介入是完全必要的。桑麗和同事們全程跟蹤,進行初步案前審查,并針對案件證據缺陷,建議偵查機關依據所查獲購買人的信息,逐人逐項核實銷售數額。經過二次補充偵查,檢察機關最終認定的銷售數額是偵查機關最初認定的兩倍。
2017年11月24日,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翟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相關的其他被告人也依法得到了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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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情并不複雜的案件到這裡就畫上了句号,可魯檢君今天想給大家講述的,是之後發生的故事。在這起案件中,曾有一個細節讓桑麗耿耿于懷。
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公訴科長桑麗:
在審查時我們發現,本案的被告人翟某其實是有前科的,尚在取保候審階段。仔細調查後我們發現,此人取保候審的原因竟然也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取保候審期間再次铤而走險,明知銷售假鹽是犯罪卻屢屢挑戰犯罪底線。到底是什麼原因讓不法分子查而不絕,屢禁不改的背後是否存在着監管漏洞呢?
經過讨論我們認為,銷售假鹽系一本萬利,且外觀難辨,不易被發現,利益的驅使下,不法分子不顧他人安危铤而走險。而假鹽主要流向農村、城鄉接合部等地區,多頭管理機制下難免存在監管漏洞,這才讓不法分子鑽了空子。
為杜絕管監不嚴、不到位的現象,檢察機關及時向鹽務部門和負責食品生産安全的相關部門發出了檢察建議,督促鹽務部門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涉鹽違法、犯罪行為。
我們還與鹽務部門聯合,在農村集市等人流量較大的場合,對于食品安全相關規定進行宣傳,消除老百姓對工業鹽認識模糊、不到位的安全隐患,提醒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業戶要增強守法意識,一定要從合法渠道購進食鹽,切不可貪圖便宜,購買私鹽假鹽,害人害己。
為進一步向社會公衆揭露犯罪手法,宣傳有關法律常識,桑麗帶領檢察官們建立起“警示展覽 法制講座 法律咨詢”的服務模式,借助公開庭審以及電台、報紙、網站等媒體,以案釋法、答疑解惑。
通過檢察官的努力,大多數老百姓明白了私鹽的危害,也懂得基本的辨别和處理方法。然而,就是有人心存僥幸,頂風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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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5号,郓城縣鹽務局的工作人員在集市上當場查獲了一名正在售賣私鹽的商販陳某。
家住郓城縣的陳某今年48歲,家在農村,平日裡到農村各個集市做點小生意。一個多月前,一次偶然的機會,她在街上看到有人販賣私鹽,打聽過後發現販賣私鹽可以掙錢,于是就花了1900元買進了四十袋私鹽,再冒充食用鹽以每斤鹽1元的價格在農村集市上兜售,做起了二道販子,轉手賺差價。據陳某供述,購買者大多是農村老人,有的還是自己村裡的。
這一天,當陳某再次來到集市販賣私鹽時,被鹽務局的工作人員當場查獲,并查扣了其藏于家中的私鹽,處罰2000元錢。
面對執法人員,陳某表現的無比悔恨,痛哭流涕,聲稱自己真的不懂,不知道私鹽有毒,更不知道賣私鹽是違法的,既然已經把全部私鹽上繳,以後再也不會買賣私鹽。看到陳某已經知錯悔改,鹽務局工作人員放心離開了。
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公訴科長桑麗: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完全不知情且販賣量不多的初犯者,一般秉持着寬嚴相濟的政策,予以沒收,同時給予行政處罰。陳某認罪态度良好且販賣量不大,并且已受到行政處罰,鹽務局的處理是得當的。
可僅僅兩個周後,在另一個農村集市上,陳某又因販賣私鹽再次被當場查獲,其藏匿在玉米杆堆、豆稭堆裡的私鹽也被發現,鹽務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截至案發,陳某兩次共計被查扣飼料添加劑氯化鈉1264公斤,日曬鹽550公斤,銷售飼料添加劑氯化鈉186公斤,購買者大都是老年農民,這些有毒有害私鹽已經流入市場,躺在農村老人的廚房裡,被不明真相的老人和孩子吃進肚裡。陳某明知私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仍在附近集市售賣,并告知購買者可以食用,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足以對不特定消費群體的身體健康造成潛在危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可即便後果如此嚴重,鄉裡鄉親還是顧忌面子,不願多言。
我就買了幾袋鹽,既然這個鹽有毒不能吃,那扔了就行了,我又不識字,就不打官司了。
都是鄉裡鄉親的,哪好意思因為這去告她啊!她壞了良心,我可不能跟她一樣。
受害群衆不想露面,檢察官不能袖手旁觀。“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對食品安全展開監督,及時提起公益訴訟,是檢察官義不容辭的責任。
消費者雖明确表示放棄追償權利,但陳某售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私鹽,足以對不特定消費群體的身體健康造成潛在危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随即将線索移交民行部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在實踐中,刑事、民事訴訟活動監督職責主要由公訴、民行等部門分别履行,兩部門訴訟活動監督中存在的業務交叉、關聯工作容易成為監督盲區,如何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更好的行使監督職能,成了檢察官桑麗思考的問題。
經過對此類案件的分析研究,我思考建立起院内部訴訟聯動的工作機制。内部聯動可以綜合運用檢察監督手段,促進公訴、民行等部門形成整體監督觀念,圍繞群衆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聯動監督,促進刑事檢察與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業務優化組合。而陳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向菏澤牡丹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就是訴訟聯動工作機制的成功實踐。
根據《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2018年4月23日,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民行部門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庭審時陳某自願認罪,并願意承擔公益賠償及公開賠禮道歉。8月2日,陳某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支付懲罰性賠償金3720元上繳國庫,并在菏澤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表賠禮道歉聲明。
陳某在最初并不願意公開賠禮道歉,她覺得丢面子,情願繳納罰金,但是經過我們做思想工作,最終同意公開賠禮道歉。相比起此前翟某等人的罰錢、判刑的判決,此案中被告人還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衆公開道歉,這種做法比判處刑罰和罰金意義更大,可能比金錢懲罰震懾力更大。
這是菏澤市檢察機關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陳某不僅在自由上付代價、在經濟上擔責任,還在名譽上受損失,有效提高了違法成本。
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依法讓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經過法院判決後進行的公開道歉,既教育警示了違法者,又維護強化了法律尊嚴,更能提醒公衆對食品安全存在的風險進行識别和預防,被告人的現場忏悔比單純的個案宣傳取得了更好效果。
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檢察長時維建:
檢察機關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通過民事公益訴訟,追究違法者的民事侵權責任,彰顯了公共利益最大化保護的原則。今後,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會不斷探索和完善檢察内部一體化辦案優勢,嚴格對食品安全犯罪的責任追究,提升法律震懾力,強化對社會公衆的保護和安撫。
注: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
(來源: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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