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銷費用是否屬于工資?來源:中工網12月14日,四川某信息技術公司員工鄧先生來電咨詢稱,2019年他入職該公司,公司與其在勞動合同上約定,月工資為5000元而實際每月領到了7000元,但多發的2000元要通過餐飲發票和汽車油費等形式報銷發放鄧先生問,員工憑發票報銷所得的費用,是否屬工資?,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報銷費用是否屬于工資?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來源:中工網
12月14日,四川某信息技術公司員工鄧先生來電咨詢稱,2019年他入職該公司,公司與其在勞動合同上約定,月工資為5000元。而實際每月領到了7000元,但多發的2000元要通過餐飲發票和汽車油費等形式報銷發放。鄧先生問,員工憑發票報銷所得的費用,是否屬工資?
針對鄧先生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川豪律師事務所的王英傳律師。王英傳律師指出: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而報銷款不在上述條款規定的範圍内,其實質是對員工履行工作職責實際支出費用的一種補償,因而實報實銷的“報銷款”不屬于工資收入的範疇。
但公司拆分員工工資,以“報銷款”的形式增加企業成本,每月報銷金額固定,且并不以實際發生的費用為依據和基礎,該類“報銷款”顯然不是員工履行工作職責支出費用的報銷,而是以“報銷款”的形式變相發放工資。這種情況下,“工資+報銷”的形式會導緻工資組成不明确,銀行明細中顯示固定“工資”數額時,個人通常很難舉證證明“報銷”部分系工資收入構成。
綜上所述,王英傳律師認為:實報實銷的“報銷款”不屬于工資收入的範疇,但公司與員工約定将員工工資進行拆分,以報銷款的形式發放,能讓企業少繳稅款,當鄧先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主張工資金額及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時,極易造成工資标準的舉證困難,進而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損害了鄧先生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當先明确工資的金額及發放方式,對于特殊的工資發放形式應予以拒絕。
(據四川工人日報消息 四川川豪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傳)
責任編輯:姚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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