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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秘書是設置的服務型崗位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07 11:20:14

董事會秘書是設置的服務型崗位嗎?董事會秘書工作細則第一章總則,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董事會秘書是設置的服務型崗位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董事會秘書是設置的服務型崗位嗎(國有企業董事會秘書工作細則)1

董事會秘書是設置的服務型崗位嗎

董事會秘書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規範運作,明确董事會秘書的職責權限,充分發揮董事會秘書的作用,加強對董事會秘書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秘書對公司和董事會負責,承擔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所要求的義務,享有相應的工作職權并獲取相應的報酬。

第二章.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資格及職責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應具備境外.上市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熟悉公司經營情況和行業知識,掌握履行其職責所應具備的相關知識,具備良好的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具有較強的公關能力和協調能力,并符合境内外監管機構及有關上市規則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或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受到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3年的;

(三)最近3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3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公司現任監事;

(五)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适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原則上應由專職人員擔任。如果公司董事或其他高層管理人員兼任,必須保證能有足夠的精力和時間承擔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公司總經理(不含副職)、總會計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董事或其他高層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别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五條 董事會秘書為公司與監管機構之間的指定聯絡人。公司僅能由董事會秘書或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以上市公司名義向相關監管機構辦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權管理等其相關職責範圍内的事務。

第六條 董事會秘書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準備會議文件,安排有關會務,負責會議記錄,保障會議記錄的準确性,保管會議文件和記錄,主動掌握有關決議的執行情況。對實施過程中的重要問題,應向董事會報告并提出建議。

(二)為強化公司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和導向功能,董事會秘書應确保公司董事會決策的重大事項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根據董事會要求,參加組織董事會決策事項的咨詢、分析,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董事會秘書受董事會委托承辦董事會及其有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證券監管部門的聯絡人,負責組織準備和及時遞交監管部門所要求的文件,負責接受監管部門下達的有關任務并組織完成。

(四)負責協調和組織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關信息披露的制度,參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及時知曉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及有關信息資料。

(五)負責公司股價敏感資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對于各種原因引緻公司股價敏感資料外洩,要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及時加以解釋和澄清,并通告境外_上市地監管機構及證監會。

(六)負責投資者關系管理,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負責協調組織市場推介,協調來訪接待,處理投資者關系,保持與投資者、中介機構及新聞媒體的聯系,負責協調解答社會公衆的提問,确保投資人及時得到公司披露的資料。組織籌備公司境内外推介宣傳活動,對市場推介和重要來訪等活動形成總結報告,并組織向證監會報告有關事宜。

(七)負責管理和保存公司股東名冊資料、董事名冊、大股東的持股數量和董事股份的記錄資料,以及公司發行在外的債券權益人名單,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可以保管公司印章,并建立健全公司印章的管理辦法。

(八)協助董事及經理在行使職權時切實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有義務及時提醒,并有權如實向證監會及其他監管機構反映情況。

(九)協調向公司監事會及其他審核機構履行監督職能提供必許可信息資料,協助做好對有關公司财務主管、公司董事和經理履行誠信責任的調查。

(十)履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以及境内外上市公司要求具有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秘書将予配合。

第八條 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高層管理人員及公司有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财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公司應當保證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按要求參加上市地監管部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後續培訓。

第三章董事會秘書的任免程序

第九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會秘書每屆任期3年,可連聘連任。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聘任董事會秘書前應報證監會備案,應予公開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有充分理由,不得無故将其解聘。

董事會秘書的變動,公司須事先報證監會備案并通知境外.上市地有關監管機構。

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按,上市公司有關規定報告,說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終止對其聘任:

(一)未能履行有關職責和義務,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二)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

(三)洩露公司機密,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四)監管機構認為其不具備繼續出任董事會秘書的條件;

(五)董事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1名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并依據上市公司監管規則報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盡快确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3個月之後,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在任職期間以及離任後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違規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并在公司監事會的監督下移交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和待辦理的事項。

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後,在未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或未完成離任審查、檔案移交等手續前,仍應承擔董事會秘書的責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秘書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私利。董事會秘書在需要把部分職責交與他人行使時,須經董事會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職責得到依法執行,一旦發生違法行為,董事會秘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證監會對董事會秘書的工作,可給予建議給予必要的鼓勵或處分。

第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務時,若因個人行為造成重大錯誤或失誤,給公司和股東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除非有特别說明,本細則所使用的術語與《公司章程》中該等術語的含義相同。

第十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或與本細則生效後頒布、修改的法律、法規、上市地上市規則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相沖突的,按照法律、法規、上市地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的修改及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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