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系某辦事處退休人員,因病于2021年3月死亡,經區人社局審批,共獲得喪撫金17萬元。死者生前無遺囑,配偶主張因其無固定生活來源且生前一直與死者共同生活,由死者照顧,故撫恤金均由其享有。
死者三位成年兒女認為撫恤金系遺産,在死者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按照法定繼承,由所有繼承人平均分配,四人就撫恤金分配問題無法達成一緻訴至法院。
本案争議焦點一
撫恤金是否屬于遺産的範圍?
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産,不得繼承”。
律師分析從法律規定來看,自然人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産的特定時間界限,撫恤金系自然人死亡後産生的,而不是在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産。
從撫恤金的性質來看,撫恤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後,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的經濟補償,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用于救濟、優撫死者親屬,帶有一定精神撫慰的性質,特别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不屬于死者生前所有的财産,因此不屬于遺産。
本案争議焦點二
撫恤金在目前司法實務中是如何分配的?
律師分析目前在我國現行法律條文中沒有對撫恤金如何分配作出明确的規定,在司法實務中,撫恤金分配規則有兩種主流觀點:
(一)撫恤金原則上由有法定繼承權的親屬享有,分配标準參照繼承的判斷标準。
撫恤金進行分配前屬于近親屬共有。這裡的近親屬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遺囑的按照遺囑,未有遺囑的情況下分配時參照法定繼承規定。遺産繼承人按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上述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
在具體數額的分割上,由各當事人協商解決,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具體生活及是否盡到贍養義務等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二)根據撫恤金的概念及性質,根據是否依靠死者生活、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是否盡到贍養義務、身體及财務狀況等因素進行分割,非等額分配。
實踐中第(二)種情形居多,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因其配偶系依靠李某生活且子女均已成年有固定生活來源,故本案中法院最終判決由死者配偶享有撫恤金。
END
特别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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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劉瑤 基礎設施投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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