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抵充順序問題?前述:本案講述了一個關于債務清償抵充的案件佐先生借了趙先生等人一筆錢,後面陸續歸還了不少錢,但還錢方式基本都是通過微信償還的,還有是通過佐先生妻子償還的,最後,搞不清哪些是本金,哪些是利息,哪些是其他的經濟往來,一筆糊塗賬,所以引發了訴訟,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債權抵充順序問題?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前述:本案講述了一個關于債務清償抵充的案件。佐先生借了趙先生等人一筆錢,後面陸續歸還了不少錢,但還錢方式基本都是通過微信償還的,還有是通過佐先生妻子償還的,最後,搞不清哪些是本金,哪些是利息,哪些是其他的經濟往來,一筆糊塗賬,所以引發了訴訟。
這個案件看似非常簡單,最後卻曆經了三次訴訟才得以最終定論。本來這個情況完全可以避免的,那就是在還款的時候進行約定清楚,哪些是本金,哪些是利息,通過指定的銀行賬戶付款,這些都不是很難做到的事情啊?!畢竟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就是自願原則,這是帝王原則。
一、案件概述
2021年3月30日烏市中院 (2021)新01民再20号 :
上訴人佐克拉買那木與被上訴人趙菊坤、張偉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2018)新0102民初2865号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佐克拉買那木不服該判決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新0102民申12号民事裁定,再審本案。
佐克拉買那木上訴請求:
趙菊坤、張偉傑主張的180000元債權中,2016年2月7日之前的債務已經全部清償完畢;
剩餘100000元借款,我向法院提交了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間我通過微信轉賬給張德華微信賬戶的轉賬記錄及微信轉賬記錄明細清單,我實際償還借款數為50000元;
3.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5月21日我共替張德華支付他人買車款項四筆微信轉賬共15000元,微信轉賬記錄清單及證人證言可以證明我微信支付的15000元及現金30000元是替張德華償還的債務,應折抵我與張德華的借款本金。
另張德華拿我的工資卡轉走50000元,至此我已經還清全部債務,趙菊坤、張偉傑還應該給我退還多收的46835元;
4.一審再審判決認定已還款項先行扣除利息無依據。
二、法院觀點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适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引起本案糾紛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應适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根據雙方當事人上訴中的訴、辯主張,本案的争議焦點為:佐克拉買那木還款數額的認定及利息計算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關于佐克拉買那木還款數額的認定問題。
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佐克拉買那木本案欠款合計100000元,原審中佐克拉買那木提交的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2月23日向張德華的微信号×××轉賬七筆款項合計40000元系本案還款。
本案二審中,佐克拉買那木提交了由其愛人亞力坤吾修爾于2016年9月30日向張德華的微信号×××轉賬10000元的微信轉賬記錄一份,拟證明系本案還款。
趙菊坤、張偉傑辯稱佐克拉買那木的愛人亞力坤吾修爾與張德華存在其他業務往來,但對此主張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佐克拉買那木的愛人亞力坤吾修爾于2016年9月30日向張德華的微信轉賬10000元應視為本案還款,綜上佐克拉買那木本案共計還款50000元。
關于本案利息計算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
佐克拉買那木上訴主張原審已還款項先行扣除利息無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号)第二十一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本院認為,債務清償抵充順序的基本原則是:約定優先,債務人指定次之,最後是法定抵充順序。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就借款本息償還順序無約定,佐克拉買那木在還款時也未注明其償還的系本金還是利息。
原審法院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判令佐克拉買那木所償款項優先償還"逾期之日起借款占用期間"的利息并無不當。
原審對利息的計算标準正确,綜上,扣除佐克拉買那木2016年9月30日的10000元還款,佐克拉買那木尚欠本金為56800元(100000元-10000元-23200元-10000元=56800元)。
另,佐克拉買那木上訴主張替張德華墊付他人買車款項微信轉賬的15000元及現金30000元應折抵本案欠款。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承擔證明責任,未提供證據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因趙菊坤、張偉傑對該兩筆款項與本案的關聯性均不認可,佐克拉買那木還需提供證據證明張德華曾要求其墊付上述款項的事實。
對此佐克拉買那木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現佐克拉買那木未能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院對其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關于佐克拉買那木上訴主張張德華與他人有債務關系,張德華與其約定多還的款項折抵本案欠款,故其多還的車款應從本案欠款中折抵。
本院認為,因趙菊坤、張偉傑對該款項與本案的關聯性不認可,對此佐克拉買那木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現佐克拉買那木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院對佐克拉買那木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佐克拉買那木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因本案出現新證據,查明新的事實,原審判決不妥之處,本院予以糾正。判決如下:
一、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再1号民事判決;
二、變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2018)新0102民初2865号民事判決第一項"佐克拉買那木支付趙菊坤、張偉傑借款本金180000元"為佐克拉買那木支付趙菊坤、張偉傑借款本金56800元;
三、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2018)新0102民初2865号民事判決第二項,即佐克拉買那木支付趙菊坤、張偉傑借款利息16300元;
四、駁回趙菊坤、張偉傑要求佐克拉買那木支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學習要點
1.第一個關鍵詞是"清償抵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 【債的清償抵充順序】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
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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