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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内部算公共場所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5 23:11:29

小區内部算公共場所嗎?18.小區不屬于“公共場所”,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小區内部算公共場所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小區内部算公共場所嗎(小區不屬于公共場所)1

小區内部算公共場所嗎

18.小區不屬于“公共場所”

一、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法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規定。

三、典型案例

來源: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閩02民終1182号《民事判決書》

概要:2019年某日,小雨,小區外趙某騎電動車進入案涉小區查看小區内補習班,在廣場磚路面騎行時不慎摔倒受傷。趙某傷情為左踝關節粉碎性骨折,支付醫藥費近6萬元,經司法鑒定為傷殘十級。趙某遂起訴物業單位,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31萬餘元。

四、裁判要旨

二審法院認為:趙某要求小區物業單位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本案的争議焦點是案涉小區是否屬于上述規定的“公共場所”。“公共場所”是賓館、商場…娛樂場所,而之後的“等”字,應當是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同類項的公共場所。法律之所以對這類場所特别設定安全保障義務,是因為這類場所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安全保障義務人與受保護的人之間的一種更為緊密的關系,如締約磋商關系或合同法律關系。而居民住宅小區屬于小區居民的活動場所,業主與物業公司的合同僅限于該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物業管理上的約定,顯然與上述規定的公共場所不是一個類項。

趙某與案涉物業公司之間沒有合同;案涉小區非上列“公共場所”。故趙某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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