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如果覺得和用人單位合作愉快,看好自己和用人單位的合作前景,最好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并完善相關手續。符合我們國家“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
2、勞動者如果想從用人單位離職的話可以随時走人。
3、一個月以上的勞動,可以申請勞動争議仲裁或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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