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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基數是按工資計算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08 17:19:03

加班費基數是按工資計算嗎?前文我們分别講述了固定工作時長下及計件工資制下如何計算勞動報酬及加班費?怎樣舉證?下邊我們将和大家分享綜合計算工時制與不定時工時制下要如何界定,首先我們仍然再次闡述一下标準工時制,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加班費基數是按工資計算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加班費基數是按工資計算嗎(加班費的界定與計算)1

加班費基數是按工資計算嗎

前文我們分别講述了固定工作時長下及計件工資制下如何計算勞動報酬及加班費?怎樣舉證?下邊我們将和大家分享綜合計算工時制與不定時工時制下要如何界定,首先我們仍然再次闡述一下标準工時制。

(本文一共1750字,共分三節,可全文通讀亦可按需求核對。)

一、标準工作時制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與不定時工時制下,加班時長與工資

三、如何證明勞動者存在加班的事實?四、工作時長與薪水計算

一、标準工作時制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此為标準工作時制下周工作時長計算的依據。

此外,根據部分企業的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号)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企業根據自身條件,按照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時間6小時40分鐘、每周安排休息1天計算,原則上是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的。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與不定時工時制下,加班時長與工資

1、綜合計算工時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為工作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像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對于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标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上述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2、對于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即不定時工時制度下勞動者在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工作的,也不支付加班費。

3、部分工作崗位實行标準工時制明顯不合理,但未報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加班費發生争議,用人單位主張由于勞動者工作性質、工作崗位的特點無法對其實行标準工時制度而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但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批手續的,仍然應當認定其實行标準工時制。

4、另外你需要知道法律規定标準加班費要支付多少?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三、如何證明勞動者存在加班的事實?1、舉證責任分配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在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2、考勤記錄審查

用人單位提供的電子考勤記錄、手工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證據未經勞動者簽字确認,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根據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已經通過一定的方式向勞動者公式而勞動者在合理期限内沒有提出異議的,應予采信。勞動者提供電子考勤記錄主張加班費,但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勞動者的主張不予支持。用人單位有明确的加班審批制度,勞動者僅以電子考勤記錄主張存在加班事實的,不予支持。3、在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下,如何認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費?

用人單位實際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未明确區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費,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費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費。但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或者計件工資中的勞動定額明顯不合理的除外。

當然,如果職工的月工資收入與企業績效、個人創收、是否存在加班等各種因素挂鈎,以上工資的計算方法隻能涉及固定月基本工資的算法。具體實際工資金額的計算,還需要綜合考慮職工的實際工資構成以及是否存在加班等因素。

以上是關于綜合計算工時制與不定時工時制下工資與加班費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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