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房屋使用權,如果進行受理了那是因為辦事員不懂政策法規,所以也不會有結果,遙遙無期。但是政府和法院都可以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并做出公正裁決。
2、農村房屋使用權一般不需要,房屋的矛盾都是侵權引起,房屋早已與分配時就已經完成确權行為,村裡應有原始分地記錄,如發生矛盾,調取房屋原始記錄,都有尺寸位置的詳細說明,對方是否侵權一目了然,所以不需要再次确權。
3、一般來說,買賣雙方若是想要進行房屋買賣,隻需要自己有相關的意願即可,但是農村房屋不同,自己具有意願還不行,還需要向所在的村委會提出申請。買賣雙方需同時向村委會提交申請,在取得村委會同意之後,即可獲取到開具的相關證明,擁有了證明之後才可以進行農村房屋買賣交易.
4、農村房屋确權一般是村集體統一申請确權,政府和法院都不會受理單個村民房屋确權,法律沒有規定單個村民确權條例,因為在分房屋時已經由土地管理部門按戶确權好了,并且都登記造冊,所以原則上不再受理細部劃分的确權申請。
5、當然,涉及到房屋買賣都不是小事,合同還是必須要有的,所以在取得村委會開具的證明後,交易雙方便可以進行協商并簽訂買賣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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