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火災進行調查時,火災事故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或者專業人員協助調查。
2、公安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火災事故調查專家組,協助調查複雜、疑難的火災。專家組的專家協助調查火災的,應當出具專家意見。
3、火災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火災現場情況,排除現場險情,保障現場調查人員的安全,并初步劃定現場封閉範圍,設置警戒标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火災事故調查需要,及時調整現場封閉範圍,并在現場勘驗結束後及時解除現場封閉。
4、封閉火災現場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火災現場對封閉的範圍、時間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5、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接到火災報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情況複雜、疑難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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