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證責任倒置的适用範圍:
(1)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污染緻損害的侵權訴訟;産品質量不合格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産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2、舉證責任倒置的不适用範圍:
(1)因新産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産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産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産品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産品的生産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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