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新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從以上我國法律規範可以得出結論:父母離婚,無論子女歸誰撫養,父母雙方仍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監護人,具有的監護權仍然存在。
因此離婚後的父母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自然在一方未征得對方同意,擅自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其行為就明顯侵犯了另一方的監護權,屬無效的民事行為,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銷,責令其恢複原有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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