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産所失利益,即消極的損害,是指本來應當獲得的利益而未能獲得,在學理上也稱為“逸失利益”。所失利益主要包括如下幾種類型:
一是因為侵害财産權而造成的利益損失,例如,因侵害财産而遭受的利潤損失。
二是侵害生命健康權所造成的各種消極損害,這主要是指因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導緻收入喪失或減少,或者因死亡而導緻的收入損失和誤工損失等,如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三是各種機會的損失。所謂機會損失,是指因為侵權行為而導緻受害人喪失某種機會。
《侵權責任法》第20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财産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确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确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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