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楊女士在入職三天後被公司以“不符合公司預期”的理由辭退,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導緻楊女士入職三天,并簽了勞動合同準備交給公司蓋章時,卻被告知自己已經被辭退的呢?
原來楊女士在面試時并沒有告知該公司自己懷有身孕的消息,楊女士稱自己在求職之前向律師咨詢過是否有必要将自己懷孕的事實告訴公司,律師則表示該事屬于個人隐私,可說可不說。
因此,既然公司沒有問,楊女士也就沒有提到此事,很快楊女士收到入職通知并開始上班。
而在入職第三天楊女士正準備拿着勞動合同給公司蓋章時得知自己被辭退,當時便與公司老闆發生沖突,當天下午就流産了,楊女士随即認為流産與自己在公司受到驚吓脫不了幹系。
公司一方則表示,公司辭退楊女士是因為後面得知她懷孕,認為她不能勝任該工作。人事部經理透露,楊女士面試提供的體檢報告顯示自己沒有懷孕,楊女士本人自面試到上班都沒有說自己懷孕,因此認為她也是在有意隐瞞懷孕事實,欺騙公司。
律師說法對于該事件,網友看法褒貶不一,有的網友認為楊女士事先應該告知用人單位自己懷孕,刻意隐瞞免不了“碰瓷”的嫌疑;也有網友認為公司即使是後面得知楊女士懷孕,也不應該與其發生争執,楊女士流産與公司存在直接關系。
那麼對于此事,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黃律師認為,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門關于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依法禁止招聘環節中的就業性别歧視。
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拟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别優先,不得以性别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将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标準。
故而,在以上情形中,公司招收員工時本就不應詢問詢問楊女士婚育情況,妊娠測試亦不應作為入職體檢項目。楊女士隐瞞懷孕事實并不能作為被辭退原因,其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規定,主張公司侵犯楊女士平等就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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