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産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确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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