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或監事會是公司内設的監督機構,而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出資人發生變化并不必然導緻公司内部管理機構發生變動,所以一般情況下,股東變更後,監事不需要進行變更。但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内辭職導緻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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