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不做報廢繼續上路行駛車主會被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中規定:
(1)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2)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出售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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