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在事業單位中屬于專業技術崗位。
1、人事部規定,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别。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這一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适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
2、教師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所以教師屬于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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