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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男子大沽河釣魚撿魚竿溺亡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29 22:04:28

29歲男子大沽河釣魚撿魚竿溺亡?來源:北京晚報微信公衆号69歲的李大爺家住北京房山,是一名垂釣愛好者,他長期在一家垂釣園釣魚誰知,去年5月26日的一陣風,讓李大爺安逸的垂釣生活戛然而止當日,李大爺跳入魚塘去撈被風吹下水的一把傘,不想體力不支溺水而亡事發後,其家屬将垂釣園的經營者張先生、所有者馬先生,以及垂釣園所在土地的所有者村委會訴至法院,索賠108萬餘元,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29歲男子大沽河釣魚撿魚竿溺亡?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29歲男子大沽河釣魚撿魚竿溺亡(69歲老人釣魚時下水撈傘溺亡)1

29歲男子大沽河釣魚撿魚竿溺亡

來源:北京晚報微信公衆号

69歲的李大爺家住北京房山,是一名垂釣愛好者,他長期在一家垂釣園釣魚。誰知,去年5月26日的一陣風,讓李大爺安逸的垂釣生活戛然而止。當日,李大爺跳入魚塘去撈被風吹下水的一把傘,不想體力不支溺水而亡。事發後,其家屬将垂釣園的經營者張先生、所有者馬先生,以及垂釣園所在土地的所有者村委會訴至法院,索賠108萬餘元

記者4月5日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法院一審判定李大爺對自身死亡負80%的責任,張、馬二人負20%的責任,賠償共計20萬餘元。

原告:

垂釣園無任何安全防護措施

李大爺的家屬作為原告訴稱,2021年5月26日,老人花費200元在被告的垂釣園釣魚,後于下午2點左右死亡,公安機關調查後認定老人為溺亡。原告到現場後發現,垂釣園坡度很大,水深約兩米,但沒有配備任何防護措施(警示标志、防護欄及救生設施設備、人員等),且被告明确告知沒有救生圈,事發時垂釣園也沒有采取有效的救護手段進行及時搶救。

原告還認為,垂釣園屬于違法開設、無照經營。被告張先生是垂釣園的實際經營者,未盡到管理、維護及保障垂釣者人身安全的義務;被告馬先生是垂釣園的所有者,其沒有合法手續,也未設置安全措施,私自開挖魚坑,疏于管理和監督;被告村委會作為管理者将土地發包給馬先生,多年未對垂釣園用地進行合理管理,放任無照經營。

據此,原告要求上述三個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提出了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在内共計108萬餘元的索賠主張

被告:

老人不聽勸非要下水撈傘

“當時垂釣園還有其他釣魚者,但李大爺前後無人,他沒有與别人商量就自己跳下去撈傘。看到他腿抽筋了,我們就組織人下去,他是會遊泳的,非要自己下去撈傘。魚塘有警告性标示,李大爺也應該有常識。”被告馬先生稱自己沒有責任,他認為釣魚是一件自甘冒險的行為,與魚塘的經營、救生措施無關,“另外,垂釣園是有合法轉讓手續的。”

被告張先生也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們是垂釣園,不是遊泳池,我當時跟李大爺說一會劃船去夠傘,但他不聽。”

被告村委會辯稱,村委會對本村廢坑依法發包,對承包人的經營,村委會不參與,也不幹預,垂釣園是否合理經營不是村委會管轄的範圍,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

李大爺自負過錯責任80%

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實,李大爺愛好釣魚,長期去上述垂釣園垂釣。在事發當日,垂釣園内無其他工作人員,僅張先生一人。釣魚過程中,因風将傘刮入魚池中,他遂脫衣跳入魚池中撿傘,後因體力不支溺水,張先生與他人予以救援,雖然李大爺被救上岸,但仍因溺水搶救無效死亡。

另外,法院也查實了三被告之間存在土地承包、魚塘租賃的關系。

法院認為,李大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跳入魚池内撿傘而存在危險性具有認知的能力,然其疏忽大意,過于自信,依然下水撿傘,故李大爺應對其死亡負主要責任

被告張先生是垂釣園的經營者,園内雖然設有警示标志,但未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也沒有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這是導緻李大爺死亡的次要原因。被告馬先生對于垂釣園的經營亦負有管理和注意的義務,故對二人李大爺的死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但是,本案現有證據未能有效證明被告村委會對李大爺的死亡存在過錯

最終,法院酌定李大爺自負80%的過錯責任,張、馬二被告承擔20%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張、馬二人賠償原告共計20萬餘元。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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