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強的父親生前是一個古錢币愛好者,去世時還留有幾本古錢币。張強對古錢币從不感興趣,在後來的幾次搬家中他也覺得這些古錢币不好處理。有一天,張強的朋友李峰來吃飯,無意間發現了這些古錢币,李峰也是一古錢币愛好者,他随即表示願意全部購買,最後以10000元的價格将古錢币全部拿走,張強對這一價格也比較滿意。但事請過去不久,張強從父親生前的一朋友處得知,他父親所留的古錢币中,有10枚相當珍貴,可能每枚就值10000元;同時另一同事告訴他,李峰正在尋找買主,想把這些古錢币出售。張強立即找到李峰,要求退還李峰的10000元錢,取回古錢币,但李峰堅決不同意。雙方協商不成,于是張強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合同,返還古錢币。
那麼,張強可以要回賣給李峰的古錢币嗎?《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在張強和李峰古錢币買賣的過程中,雖然當事人雙方是平等自願的,但是因為張強缺乏對古錢币相關知識以及市場行情的了解,導緻他對古錢币的價值有嚴重的誤解,而李峰應該知道此古錢币的價值仍以較低價格換取,顯然違背了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張強是基于對古錢币價值的重大誤解,才把他父親生前收集的古錢币以10000元的價格賣給李峰,因此,李峰與張強之間的買賣行為屬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該行為的效力待定。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由享有撤銷權或變更權的當事人決定是否變更或撤銷,以及是予以變更還是撤銷。本案中如果張強行使撤銷權,該行為無效;如果張強不撤銷也不變更,則該行為有效;如果張強要求變更價金條款,法院也應給予支持。
另外,享有撤銷權或變更權的當事人應該在法定期間内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否則其享有的權利消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沒有行使撤銷權;”張強是因對古錢币的價值有重大誤解而享有撤銷權的權利人,因此,他應該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權利,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合同行為,返還古錢币,否則他的撤銷權就會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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