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是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産将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象征權力的鼎 上,史稱鑄刑書;第二次是公元前513年,晉國大臣将晉國的刑書鑄在鼎上, 史稱鑄刑鼎。 我國奴隸制時期的法律基本上是不公開的,不成文的。這種狀況一方面是由 于人類社會早期立法制度發展水平低下;另一方面是我國古代統治者追求法律神 秘主義,所謂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方便自己的統治。 到了春秋時期,這種狀況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一方面是當時社會處于動蕩時 期,政治、經濟、社會體制都在變化,另一方面是原有的法律是維護奴隸主貴族特 權的工具,不符合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因此,春秋中期以後,一些諸侯國開始制 定和公布成文法。于是,就有了鄭國鑄刑書和晉國鑄刑鼎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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