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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調換勞動者崗位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2-08 18:33:23

  小銘受聘于一家公司,并于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正式聘用小銘為本公司的技術總監。然而公司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将小銘降為普通技術員。小銘認為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确了自己的工作職位,公司就不能擅自更改。

  那麼,公司可以随便調換小銘的職位嗎?

  單位調換勞動者崗位(普法時刻用人單位可以強行調換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嗎)(1)

  法官說:不可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沒有法定的變更事由,也沒有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變更合同的内容。

  法條鍊接:《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珲春林區基層法院撰稿:劉思妤

  審核:李忠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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