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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的補償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13 06:20:33

#勞動合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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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目的★

▼勞動合同到期後是否續簽,以及勞動者有哪些權利?用人單位要承擔哪些義務?這方面不僅勞動者不知道,就連有些用人單位的HR也不是很清楚,都想當然地認為,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的權利義務就結束了,其實不是這樣,如哪些情形單位不續簽或員工不願續簽,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哪些情形單位不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今天我們以一個真實的案例來為大家分析這些問題。

★案件概況★

▼華某某入職内蒙古通遼某某寶石有限公司,從事生産工作,每月工資為3577元,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勞動合同》,後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華某某擔任高級工藝工程師,薪酬标準為稅前18萬元/年。

▼2018年5月開始,華某某被任命為車間主任,稅後的薪酬标準每年不少于18萬元,2019年7月1日公司向華某某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并明确續簽的勞動合同與2016年8月1日當初所簽訂勞動合同待遇等條件一緻。

▼華某某認為現在他的月薪稅後都不低于1.5萬元,公司與他續簽勞動合同還按每月工資為3577元,公司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并未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華某某不接受這樣的條件續簽勞動合同,2019年7月15日向公司遞交了員工辭職申請表,2019年8月1日從公司離開。

▼雙方因加班費、績效獎及補貼、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轉移手續及出具離職證明等未能協商解決,華某某向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裁決未能支持華某某的全部訴求,于是華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7188.00元、加班費共計21768.20元、補繳漏繳社保費等。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的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員工拒絕續簽)1

★争議焦點★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發出續簽通知員工拒絕續簽,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解決補償金?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自2018年5月開始,華某某已轉崗為車間主任,稅後的薪酬标準已超過18萬元/年,其工作崗位及薪酬均已提高。,公司要求按照2016年8月1日的勞動合同的内容續簽勞動合同,并未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且實際上降低了雙方實際履行的條件,雙方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時,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向華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華某某在公司工作年限共計為3年,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為48715.08元(16238.36元/月×3個月)。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案号(2020)内05民終1361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的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員工拒絕續簽)2

★實務分析★

第一,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新的勞動合同,符合哪些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員工都是一年簽一次的勞動合同,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有顧慮了,續簽往往可能選擇不在續簽,或者要求員工接受單位的新的安排或調整後的待遇,才會願意與員工續簽新的勞動合同,這時候很可能雙方難以達成意見一緻,續簽合同就簽不了,用人單位往往認為是員工不願意續簽,自己就沒有責任了,真是這樣的嗎?續簽新的勞動合同談不成,哪些情形用人單位必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呢?合肥律師劉志漢認為,通常有以下幾類情形: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要進行經濟補償。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不僅僅包括工資待遇,而且像工作環境、福利水平、工作崗位、職級等等,就像前述案例中的華某某在續簽時,他的工資待遇是年薪不低于18萬,職位是車間主任,而公司續簽時勞動合同的待遇是月薪3577元,職位是普通的生産工作崗,這明顯是降低了勞動條件,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續簽,不構成違法解除,因此法院最終支持了經濟補償金的訴求,用人單位是不需承擔經濟賠償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的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員工拒絕續簽)3

第二,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合肥律師劉志漢認為,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員工如果工作年限較長(譬如在2008年1月1日前入職的),這樣情況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

1、第一部分指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适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

2、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3、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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