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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地方志工作會議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27 1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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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雅安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飛地園區(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現将《雅安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自貢地方志工作會議(雅安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1

雅安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全市地方志工作,全面、客觀、系統地記載、保存、利用地方志文獻,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文化事業發展,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條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結合雅安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雅安市行政區域内各級各類地方志的編纂、管理、開發利用和服務工作,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方志編纂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全面、客觀、系統、科學地反映本地自然與社會的曆史與現狀。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的領導,健全工作機構,改善工作條件,加強隊伍建設,将地方志工作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績效管理。

地方志工作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地方志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财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地方志工作機構)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

市、縣(區)地方志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内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有關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并督促實施;

(二)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四)組織編纂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地方史、地方志期刊及其他相關地情文獻;

(五)對本行政區域内下一級地方志書進行審查驗收;

(六)指導承擔地方志工作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編纂地方志;

(七)搜集、整理、保存、研究地方志文獻及相關地情文獻資料,開展地情研究,組織整理舊志,開展地方志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八)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宣傳、推廣地方志成果,開展地方志教育;

(九)推動方志館建設,負責方志館管理工作;

(十)建設地情數據庫、地方志網站,為公衆提供地方志服務。

第六條 地方行政區劃有重大調整的,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收集并保存有關建制機構的地方志資料。

古城、古鎮、傳統村落、古迹拆遷和名稱變更,管理部門、所有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告知同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做好相關資料收集保存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上一級地方志編纂總體工作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地方志編纂工作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并報上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第八條 市、縣(區)級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地方綜合年鑒按年度編纂,一年一鑒,公開出版。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纂其他相關地情文獻。

每一輪地方志書編修工作完成後,應當啟動新一輪地方志書的續修工作。

第九條 編纂地方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全面、客觀地反映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曆史與現狀;

(三)地方志的體例;

(四)框架結構合理,語言表述準确,圖表編排規範;

(五)文字、标點符号、計量單位和數字的使用規範、标準;

(六)裝幀印刷符合出版要求。

第十條 以市、縣(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應當由同級地方志工作機構按照地方志編纂工作規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支持和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編纂出版有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其他志書以及相關地情文獻。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對編纂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并做好地方志的備案工作。

第十一條 承擔地方志編纂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接受同級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與督促檢查,在規定的時間内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初稿編纂和地方志資料報送工作,對所編纂的地方志初稿的質量和所提供地方志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确性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編纂人員在地方志中作虛假記述。

第十二條 地方志的編纂過程應當公開。

地方志編纂工作應當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地方志編纂工作的意見、建議。

地方志編纂涉及有重大争議事項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請示。

第十三條 地方志編纂人員實行專職與兼職相結合。

地方志編纂工作應當吸收有關專家、學者等參加,也可聘請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編纂能力、适合從事地方志編纂的人員參加。

地方志編纂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客觀公正,秉筆直書,忠于史實,有權拒絕明顯違背史實的記述要求。

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和業務規範,加強對地方志編纂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第十四條 市、縣(區)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積極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地方志編纂,引入競争機制,鼓勵通過政府轉移委托、項目課題制等方式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第十五條 市、縣(區)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地方志資料征集制度,通過查閱、摘抄、複制、拍攝、采訪等方式收集地方志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地方志工作機構可以向本行政區域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征集地方志資料;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提供支持。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地方志資料可獲得适當報酬,但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

地方志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圖表、照片、音像、實物等資料以及形成的文稿,在地方志出版後6個月内,依法移交本級地方志工作機構管理、保存,不得損毀。承編單位承擔編纂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承編單位移交所存地方志資料;承編單位撤銷、合并或者注銷的,應當将所存地方志資料移交本級地方志工作機構,任何個人不得将地方志資料據為己有或者損毀、出租、出讓、轉借、變賣。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地方志工作機構捐贈地方志資料。對具有收藏價值的地方志文獻資料,地方志工作機構可以向捐贈者頒發收藏紀念證書。

第十六條 市、縣(區)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地方志書評議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對本級地方志書進行評議。

第十七條 以本級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含曆史名稱)、列入地方志編纂工作規劃的地方志書公開出版發行的,實行審查驗收制度。

以縣(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由市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審查驗收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出版發行。

第十八條 以市、縣(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經同級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審查驗收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出版。

第十九條 已通過審查驗收的地方志,在出版前未經原審查驗收或者批準機關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修改的,應報原審查驗收或者批準機關同意後修改。

第二十條 地方志書應當在出版後3個月内報送上一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公共圖書館、檔案館、國有博物館與地方志工作機構和方志館在文獻檔案利用方面應當資源共享、信息互通、聯合服務。

公共圖書館、檔案館、國有博物館為地方志編纂工作提供資料,不得收取費用。

地方志出版後應當向公共圖書館、檔案館、國有博物館無償提供。

第二十二條 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為職務作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負責組織編纂的地方志工作機構享有其著作權,參與編纂的人員享有署名權。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全文數據庫,推進專題數據庫建設,逐步實現數據共享。

建設方志館和地方志網站,為公衆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地方志資源的開發利用,推出高質量的地方志産品,服務社會經濟發展。

第二十五條 對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

地方志成果應當積極參加國家、省組織的社會科學成果評獎。

第二十六條 擅自編纂出版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未經審查驗收、批準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内容的,依法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采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并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雅安市地方志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自貢地方志工作會議(雅安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2

《雅安日報》聚焦《雅安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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