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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出嫁女有宅基地繼承權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6 00:26:26

在我國,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是分開的,雖然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的,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卻是屬于房屋所有人的,所以即使村民擁有宅基地的所有權也不能随意的處置宅基地,在法律上,也不存在宅基地的繼承權問題。那麼出嫁女能否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呢?

網友咨詢:

出嫁的子女是否還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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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偉創律師事務所劉海霞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明确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首先要明确的是農村的家庭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的,出嫁子女結婚後如果戶口沒遷往别處就還有承包權,如果戶口遷走了就不是本集體經濟的農民了,也就沒有了承包權。

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還有一條,承包期内,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說雖然子女出嫁了,戶口遷到男方所在的村,但是男方的村集體沒給分土地,那出嫁子女原戶口所在村莊就不能剝奪趙那份承包地。無論如何,隻要出嫁子女還是農村戶口就理應獲得一份承包地。”

關于宅基地繼承的問題,這種情況通常首先要看戶口方面,其次就是要遵循“一戶一宅”的原則,所以通常情況下出嫁的女兒是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不過作為繼承人卻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上海偉創律師事務所劉海霞律師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第33條明确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因此,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除非婦女因戶口外遷且在嫁入地分得了土地,喪失了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否則其理應在征地補償安置中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權益。

劉海霞律師簡介

資深房産、動遷專業律師,10年執業經驗,案件調解率與勝訴率高。擅長領域:“動遷利益分割糾紛”、“房産繼承糾紛”、“離婚與動遷交叉糾紛”、“繼承與動遷交叉糾紛”、“房屋買賣與動遷交叉糾紛”、“公房承租人變更及買賣糾紛” “房屋土地征收專項法律顧問”。劉海霞律師執業十年以來,運用非訴與訴訟機制相結合的方式成功解決數百起疑難複雜案件,擅長于以維護客戶利益最大化為中心,以獨特、精準的視角洞察案件本質,設計綜合解決方案。劉海霞律師有較好的談判掌控力,常以簡潔、清晰的語言溝通案件各方,提升案件解決效率,為委托方創造獨特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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