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合夥蓋房
但事先未對房屋權屬作出明确約定
為日後的糾紛埋下隐患
檢察機關以監督促和解
取得“案結事了人和”的辦案效果
......
“官司打了這麼多年,現在我的煩心事終于解決了,日子也過得舒心多了……”近日,甘肅省檢察院檢察官王卿在對一起物權糾紛抗訴案進行電話回訪時,當事人劉建軍說道。
提到劉建軍的煩心事,還要從2004年說起。
合夥蓋房埋隐患
三間房歸屬起糾紛
劉建軍的妻子韓曉麗有個姐姐,名叫韓曉美。姐妹倆都生活在甘肅省慶陽市的同一個小鎮裡,各自成家後,兩家關系一直很融洽。2004年,韓曉麗一家感覺手頭寬裕了點兒,想改善一下自家的住房條件,劉建軍便以2.1萬元的價格從同村的親戚手中通過轉讓宅基地的方式獲得了位于慶陽市西峰區某鎮的176.4平方米土地。劉建軍在《土地轉讓協議》上簽了字,韓曉美的丈夫王立強在監證人處簽了字,當地村民委員會也在協議上加蓋了公章。
2004年6月7日,劉建軍開始在上述宅基地上建房。施工期間,王立強出資購買過建築材料,也參與做建築雜務。三層十二間樓房建成後,妹妹韓曉麗一家占有東側上下三層共9間;姐姐韓曉美一家一直住在西側上下三層共3間房屋裡。當時,韓曉麗覺得姐姐一家經濟條件不好,建房時也出過錢出過力,所以西側那3間房就一直讓姐姐一家住着。
房子建好後,姐妹兩家分别取得了當地行政機關頒發的村鎮建設許可證,這讓一直住在西側3間房的姐姐一家更加确信這3間房就是屬于自家的。因始終未對西側3間房的歸屬作出明确約定,姐妹兩家後來對此發生了争議。劉建軍對雙方建房費用進行了結算,并将結算清單交給王立強。結算清單載明:西側上下三層3間房的建房費用合計41073.5元,王立強出資并購買材料支出28721元。但結算清單還是無法解決房屋歸屬問題。之後,韓曉麗、韓曉美的胞兄等人多次組織召開家庭會議進行調解,可問題始終沒有解決,姐妹兩家自此互不往來。
五次訴訟未能息訴
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
2013年,劉建軍将王立強訴至法院,要求王立強返還西側3間房,并拆除其臨時搭建的簡易房。慶陽市西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建軍、王立強争議樓房系雙方共同出資修建,劉建軍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劉建軍不服,上訴至慶陽市中級法院。2014年11月12日,慶陽市中級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10月10日,劉建軍、韓曉麗将王立強再次起訴至西峰區法院,請求分割上述3間房,并判令王立強支付2005年以來的房屋占用費及維修費合計8萬元,同時請求判令王立強拆除其搭建的簡易房,疏通水路,避免房屋地基繼續遭受侵害。法院審理認為,姐妹兩家建房時約定不明,導緻房屋建成後因房屋歸屬問題發生争議,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當初建房時劉建軍負責辦理轉讓土地、聯系工隊施工等事宜,王立強亦參與了建房工作。房屋建成後,雙方對建房成本進行了結算,3間房的建房費用合計41073.5元,王立強付現金及購買材料已支付28721元,房屋建成後劉建軍繳納稅金4500元,房屋的總造價含土地轉讓金合計66573.5元。王立強出資28721元,剩餘部分均為劉建軍出資。因當時兩家都持有建房許可證,故該套房屋屬于雙方共有财産,兩家未約定共有方式且不具有家庭關系,應視為按份共有,兩家投資建房時對共有份額未作約定,應按出資比例确定。于是,法院判決劉建軍、韓曉麗參照市場價格給付王立強3間房分割款13萬餘元,款項付清後,雙方争議的3間房歸劉建軍、韓曉麗。
2019年6月6日,王立強不服西峰區法院判決,向慶陽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劉建軍、韓曉麗的訴訟請求。慶陽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案涉房屋産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并未确權或辦理在劉建軍、韓曉麗名下,在雙方民事權利平等且房屋建成後就已經分割使用十多年的情況下,劉建軍、韓曉麗請求分割案涉房屋證據不足。2013年,劉建軍起訴王立強要求返還3間房并拆除其臨時搭建的簡易房,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現劉建軍、韓曉麗起訴要求分割該3間房,實質仍是要求退出或者返還房屋,與前次訴訟目的完全相同,且訴訟标的同一,仍是原争議房屋,隻是前次訴訟原告為劉建軍、本次訴訟原告為劉建軍及其妻韓曉麗,故本次訴訟屬重複訴訟。鑒于此,慶陽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劉建軍、韓曉麗的起訴。
劉建軍、韓曉麗認為,他們的兩次起訴一次是要求返還被占用的房屋,一次是要求分割案涉房屋,并不是重複起訴,于是向慶陽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2019年12月13日,慶陽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2020年3月16日,劉建軍向慶陽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官行使調查核實權
适用法律錯誤被發現
受理此案後,慶陽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慶陽市中級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錯誤,判處不當,于2021年5月25日提請甘肅省檢察院抗訴。甘肅省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認真調閱了法院審判卷宗,并會見了雙方當事人。
“房子就是我們出資建的,房子建好後,姐姐一家一直住在西側的3間屋裡,住的時間長了,他們提出想買下那3間房。我們也算了一下成本價,扣除了王立強的出資後做了結算清單,可王立強隻同意出5000元,我們就沒賣給他。因為是親戚,他們的經濟條件也不好,我們才一直讓他們住着。”劉建軍向辦案檢察官講明了事情的來龍去脈。
通過調查核實,辦案檢察官認為,依據法律規定,法院應當對已受理的重複起訴案件裁定駁回起訴,但案件構成重複起訴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即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訴訟标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而本案的訴訟标的和訴訟請求都不同于之前的訴訟,并不構成重複起訴。雖然兩次訴訟的标的物都是争議的3間房屋,但前訴是返還原物之訴,後訴是共有物分割之訴,兩起訴訟的标的物同一并不意味着訴訟标的相同。前訴的判決雖然駁回了劉建軍要求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但并未對王立強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合法性予以确認。既然判決認定劉建軍對房屋不具有完整的使用權,那麼劉建軍有權繼續通過訴訟獲得其應有部分的使用權,劉建軍在本案中要求分割房屋的訴訟請求不僅沒有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反而是在尊重裁判結果的基礎上提出的新的訴訟請求。所以本案不構成重複起訴,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利于糾紛解決,應對本案予以監督。
民事和解一波三折
提出抗訴以監督促和解
考慮該案涉及親屬關系,辦案檢察官認為,以和解方式結案是對此案最好的處理方式。随後,檢察官通過深入分析證據,對劉建軍進行釋法說理,并建議他與對方和解。最終,劉建軍權衡利弊後,同意與對方和解。
然而,和解工作進行得并不順利。王立強的女兒王季蓉一見到辦案檢察官就開始哭訴:“我們一家人一直在這3間房裡住着,房子是我們家的,不是我姨家的!我父親身體不好,不想讓他再為訴訟費心,這麼多年都是我陪着打官司,太耗精力了。我就想知道,哪個機關可以把這個事确定下來?”
辦案檢察官安撫好王季蓉的情緒後,對她的疑問一一解答,并詳細解釋了檢察機關對生效裁判結果監督的法定職權。王季蓉了解到檢察機關審查該案的法律依據和程序後,情緒漸漸緩和下來。可當檢察官提出希望能組織雙方和解時,王季蓉說:“家裡的親戚都給我們調解過,但一直都沒有結果,這事根本沒有調解成功的可能……”交談中,辦案檢察官還了解到,姐妹兩家為房子的事情多次訴訟,現在姐姐已經去世,兩家關系仍未緩和。
2021年9月2日,經慎重考慮,甘肅省檢察院決定就該案向甘肅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希望以監督促和解,盡最大努力化解矛盾、挽回親情。
同年11月11日,甘肅省高級法院裁定提審此案。随後,辦案檢察官與承辦法官就該案的法律适用問題進行了深入溝通,并就共同開展矛盾化解工作達成共識。
今年3月21日,因受疫情防控影響,該案以視頻方式開庭審理。在檢法兩院的共同努力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劉建軍同意西側3間房由姐姐一家人繼續使用;王立強償付劉建軍、韓曉麗5萬元。至此,困擾姐妹兩家近10年的煩心事終于塵埃落定,兩家關系得以緩和,該案也畫上了圓滿的句号。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檢察官說法
既要精準監督 也要修複親情
對本案來說,運用法治思維準确找到抗訴理由,通過精準監督啟動案件再審程序,是糾紛得以解決的前提。
司法實踐中,很多人将訴訟标的物混同于訴訟标的,其實訴訟标的與訴訟标的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本案中,當事人前後兩次訴訟的标的物确實是相同的,都是争議房屋,但訴訟标的并不相同,前訴的訴訟标的是返還原物請求權,後訴是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生效裁定以前後兩次訴訟的訴訟标的相同為由認定該案為重複起訴,進而駁回了當事人的起訴,屬于适用法律錯誤。本案中,親姐妹兩家因房屋權屬問題積怨多年,糾紛不斷,法院最終裁定駁回起訴,使得雙方矛盾無法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檢察官找準抗點依法抗訴,不僅有效保障了當事人的訴權,将糾紛重新納入司法環節,避免了矛盾進一步激化,而且促使雙方當事人有機會再次面對面解決問題,為達成和解提供了可能。
新時代的民事檢察肩負着法律監督和解決糾紛雙重職能。在我國農村,因宅基地上建房引發的糾紛很常見,這類案件的當事人多為親屬關系,如能和解,不僅可以解決糾紛,還能修複親情,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角度考慮,肯定是最佳方案。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這類案件當事人之間的愛恨情仇也不僅限于案件本身,法理與親情交織在一起,和解難度非常大。本案中,檢察官在辦案中通過會見雙方當事人,在釋法說理的基礎上開展和解工作,為抗訴後達成調解奠定了一定基礎;抗訴至法院後,通過發揮法檢兩院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運用“楓橋經驗”合力化解矛盾,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既彰顯了司法的公正,又修複了受損的親情。
(甘肅省檢察院王卿)
(檢察日報 南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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