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庸舊作新訂:
也談《詩經》重疊詞的詞性——與楊合鳴、周德旗先生商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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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經》時代重疊詞的大量出現,一方面折射着主體講究對稱的審美趣味,一方面也反映了漢語發展的某些内在規律(漢語每個單音節元輔音相間的對稱性,随漢語的發展而加以擴展,便會很自然地對音節與音節、詞與詞以及句與句等語言單位提出對稱性要求),因此,是否具有調和語音節奏的功能,不能充當判斷《詩經》重疊組合是詞或非詞的标準。認真閱讀《詩經》便不難發現,詩句中凡兩個相同的字以前後相接形式出現時,基本上都是重疊詞,而極個别的非詞組合,隻要從語法結構、詞彙意義和語法意義等方面加以分析,便很容易做出正确判斷。例如“魚在在藻”(《小雅·魚藻》)中的“在在”這一非詞組合,前一個“在”是與“魚”相聯系的謂詞,而後一個“在”是與“藻”相聯系的介詞(故“魚在在藻”的語氣停頓,為“魚在/在藻” 而不是“魚/在在/ 藻”); 這點若與“魚在于沼”(《小雅·三月》)相比照,可以看得非常清楚。至于《皆》文所說的用以“疊呼”或“隻是為了湊足音節”的非詞性單音節重疊組合,在《詩經》中是找不到的。
3.我們認為,《皆》文關于“《詩經》疊根詞皆為形容詞”的基本結論難以确立;而早已由許多學者得出的《詩經》重疊詞絕大多數為形容詞的結論 ,卻仍是可信的。這“絕大多數”形容詞性重疊詞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摹拟聲音的象聲詞,屬于單純詞,疊音詞;另一類是狹義的形容詞,它既包含有疊音的單純詞,也包含有疊根的合成詞。在這“絕大部分”形容詞之外,《詩經》重疊詞中還有着少量名詞和動詞。
《詩經》中的名詞性重疊詞,除前面已讨論過的“燕燕”之外,至少還可以舉出“子子”、“孫孫”(《小雅·楚茨》:“子子孫孫,勿替引之”)這兩個詞。“子子”在這裡無論如何也不能被視為“呼語”;“子”與“子”之間,不能加“和”、“與”等字,說明“子子”是一個緊密結構;“子子”的詞彙意義,含有“一個接一個的‘子’”、“所有的‘子’”等不同于“子”的詞義内容;“子子”在這裡作為一個概念、充當句中的一個成分,而不是象在意動用法 (如《論語》“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子子”)中那樣作為兩個可以分開的概念,充當句中的兩個成分。可見 ,“子子”是詞,是一個名詞性的重疊詞。同理,“孫孫”當然也是一個名詞性的重疊詞。
《詩經》中的動詞性重疊詞,較為肯定的可舉出“采采”和“哀哀”。
“采采”在《詩經》中具有“一形多詞” 的特點。在“蜉蝣之翼,采采衣服”(《曹風·蜉蝣》)中,根據上下文意,可以毫不費力地判定“采采”為形容詞 ;而在“采采卷耳,不盈頃筐”(《周南·卷耳》)中,在“采采苤苢,薄言采之”《周南·苤苢》)中 ,“采采”究竟是形容詞還是動詞,就不那麼容易判斷了。因為從上下文看,“采采”無論被視為表“茂盛”、“美盛”義的形容詞,還是被視為表“采摘”義的動詞,都能講得通。正因為如此,“古今學者”對這兩個“采采”的詞性判斷,一直就有“形容詞說”和“動詞說”這兩種不同意見。對這些意見,人們自可根據個人對文意的理解擇善而從,但在沒有新的充分論據和論證的情況下,卻不可僅憑前人的某種意見去否定另一種意見。王力先生在同一冊教材中,将《卷耳》中的“采采”解釋為“采了又采”, 視為動詞,而将《苤苢》中的“采采”解釋為“茂盛鮮明的樣子”, 視為形容詞1,1。我們認為王力先生的解釋是有道理的。《苤苢》中,謂詞“采”已在“薄言采之”中出現,“苤苢”是“采”的對象,故“采采”應是修飾“苤苢”的形容詞;而在《卷耳》中,“不盈頃筐”隻是對“采采卷耳”這一活動結果的說明,“卷耳”是“采采”的賓語 ,“采采”則是以“卷耳”為對象的及物動詞。從詩文意義的分析來看,結論也應該是這樣的。一位婦女采摘卷耳,采了又采卻總沒能采滿淺淺的“頃筐”。何以會如此呢? 原來,這位婦女并未全神貫注于采摘卷耳,而是由于“嗟我懷人”在不斷地走神——這樣解釋,豈不是比将“采采卷耳”訓作“茂盛的卷耳”更符合文意嗎?
“哀哀父母,生我劬勞”,“哀哀父母,生我勞瘁”(《小雅·蓼莪》)中的“哀哀”一詞,由動詞“哀”(《說文》:哀,“闵也”)重疊而成,有哀憐、哀怨、哀恨等義。細玩文意,當可見出“哀哀”一詞并非“父母”的修飾語,而是全句的謂詞(其主語為詩歌的吟詠者),“父母生我劬勞”、“父母生我勞瘁”,則是引發吟詠者“哀哀”的原因。所以“哀哀”是動詞性重疊詞。
另外,《詩經》重疊詞中還有少量的詞,究竟屬于形容詞還是屬于動詞,一時尚難以定論。比如 ,“臯臯訿訿,曾不知是玷”( 《大雅·召曼》) 中的 “臯臯”和“訿訿”,曆來就有不同解釋。《毛詩訓話傳》曰:“臯臯,頑不知道也;訿訿,窳不供事也”;《毛詩正義》疏引舍人雲:“臯臯,不治之貌也”;《經典釋文》引《韓詩》“訿訿,不善之貌” 。按這些解釋 ,“臯臯”、“訿訿”為形容詞。但是也可以看到有不同意見,如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曰:“臯當讀為,《玉篇》:‘,相欺也。’重言之則曰‘’。”朱熹《詩集傳》:“訿訿,相诋也。”按這些解釋,“臯臯”、“訿訿”則應是動詞。再如“喓喓草蟲,趯趯阜螽(《召南·草蟲》)中的“趯趯”, 多被解釋為“跳躍貌”, 屬形容詞。但也有人将它視作動詞,訓為“跳躍”, 如袁愈荌便将這兩句詩譯為“鳴聲喓喓是草蟲,跳躍追趕有蚱蜢”1,2。《說文》雲:趯,“踴也。從走,翟聲。”《漢書·李尋傳》“湧趯”那陰注:“趯字與躍同。”據此,可确信“趯”即“躍”的同源字(二字皆以“翟”為聲符,而二字的義符“走”和“足”的相通性一目了然), “趯趯”即“躍躍”, 屬動詞。《毛詩訓沽傳》(“趯,躍也”和《廣雅·釋訓》(“趯,跳也”)的有關訓釋,對此種意見也提供了支持。對以上這樣一些詞的詞性,僅靠故訓難以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斷。因為第一,故訓對這些詞的解釋常常是“随文賦義”式的; 第二,兩種不同意見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都還拿不出足夠的論據、論證來駁倒對方的意見。所以,當我們在還未找到充分理由之前,對這些詞的詞性問題,最好才取實事求是的“阙如”态度。當然,每個人對某個詞的詞性都可有自己的傾向性意見,但在尚不能駁倒相反意見的情況下,便貿然判定這些詞“皆為形容詞”或皆為動詞,其結論肯定是要受人懷疑的。
注釋:
①載《河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7年第 24卷第 4 期。
②阮元《揅經室集》。
③⑨程湘清《先秦雙音詞研究》,山東教育出版1982年版,第82-83、82頁。
④⑧周秉鈞《古漢語綱要》,湖南人民出版社 1981年版,第 241、 332頁。
⑤馬忠《古代漢語語法》,山東教育出版社1983 年版 ,第297-298 頁。
⑥黃伯榮、廖序東《現代漢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 295頁。
⑦王力《漢語史稿》中冊,中華出局 1986年新 l版,第 318 頁。
⑩11王力《古代漢語( 修訂本)》第二冊,中華書1981年第502、470、472頁。
12《詩經全譯》,貴州人民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21 頁。
1998年發表于《河南師範大學學
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 4 期
2020年1月25日,重定于杭州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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