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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山東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2 09:41: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随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将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衆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為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二是聚衆淫亂罪;三是聚衆鬥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

尋釁滋事罪山東(尋釁滋事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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