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一.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刑法》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據這一規定,意外事件,就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行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意外事件的兩個基本特征:
1.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已經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
2.行為人在主觀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說是一種無意識、無意志的情形。
(二)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異同比較
相似之處:
1.兩者的行為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客觀危害結果,這種客觀危害結果都可以符合某種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要件。
2.兩者的行為在主觀上都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有可能引起這一客觀損害結果,這種損害結果都違背了行為人應有的主觀意志。
不同之處:
疏忽大意過失的行為人對客觀損害結果的事實上是沒有預見,但根據行為時的客觀條件和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能力,行為人除了在法律上負有應當預見的義務外,在事實上也具有能夠預見的能力。其之所以沒有預見,完全是因為行為人疏忽大意不想預見,不去預見,以緻最終還是發生了實際損害的結果。
而意外事件的行為人對客觀損害結果,不但在事實上是沒有預見,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負有應當預見的義務,更主要的是在行為的當時,根據具體的客觀環境條件和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能力,行為人根本不具有可以預見的能力,以緻最終還是因為不能預見、無法預見的原因,導緻了客觀損害結果的發生。
二.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不可抗力,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行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由于不可抗力的行為在主觀上根本不存在罪過,所以刑法明确規定阻卻其犯罪的成立。根據《刑法》第16條的規定,不可抗力不是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不可抗力的兩個基本特征:
1.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已經造成一定的損害結果。
2.行為人在主觀上不是出于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說是一種完全違背行為人意志的情形。
(二)不可抗力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異同比較
相似之處:
1.兩者的行為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這種損害結果都可以符合某種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要件。
2.兩者的行為人在主觀上都已經預見到客觀損害結果的發生。
不同之處:
過于自信的過失的行為人對客觀損害結果雖有預見,但在意志上卻輕信能夠避免,以緻在客觀行為上不采取任何有效的預防措施,或者雖然已采取一定的預防措施,但是這一預防措施卻建立在不科學、不可靠的基礎上,以緻行為仍然造成了客觀損害結果。
而不可抗力的行為人雖然也對客觀損害結果有所預見,其主觀意志也想竭力預防這一結果的發生。但由于存在不可抗拒的原因,其客觀損害結果的發生已不以行為人的意志為轉移,行為人的任何努力已無法改變不可抗拒的原因繼續發生作用。
來自劉憲權老師主編的《刑法學》
2021年12月11日星期六10:47 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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