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璟璟
在職場上,部分用人單位采取一些隐蔽的手段來實現約束激勵員工的目的,比如讓員工簽署“不成功便離職”的“軍令狀”,即完成不了業績便主動辭職。這樣的“軍令狀”有效嗎?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勞動糾紛裁判結果,記者了解到,這樣的職場“軍令狀”并非員工真實意思表示,不能視為員工主動離職!法官指出,用人單位這種做法并不少見,如果真按如此“軍法”辭退勞動者,可能涉嫌違法,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人日報)
職場“不成功便離職軍令狀”,本質上就是一份“對賭協議”。但是,這裡所謂的“賭”,并不是願賭服輸的那種賭,而是“被迫營業”“趕鴨子上架”的那種賭。按理來說,“軍令狀”既然涉及到了雙方權責契約,就必然應該是平等協商、自願簽署的。然而現實的情況是,職場的很多“軍令狀”都屬于是單方面的強加于人,屬于是“行也得行,不行也得行”的霸蠻。
動辄逼人就範簽訂“軍令狀”,已經是職場一大惡習之一。其最為人诟病之處在于,很多“軍令狀”的目标設定等,完全就是領導一言堂拍腦袋決定。由于“績效”“任務”“目标”本身的合理性存疑,所以實現的難度也就可想而知了。毋庸諱言,某些“軍令狀”根本就是職場人鬥的道具而已,為的就是故意刁難、逼人滾蛋。面對完不成的任務,很多人識趣走人了。而在廣州的這起案例中,終于有人較真奮起反抗了。
法院審理意見認為,“這樣的職場軍令狀并非員工真實意思表示,不能視為員工主動離職”。這一判斷,原本是理所當然的常識。隻是很遺憾,很多職場中人或是“揣着明白裝糊塗”,或是“當局者迷”,竟然弄不清其中的道理與邏輯。軍令狀,隻有在雙方充分知情、完全自願基礎上簽訂,才是具備合法合規的正式合同,如若不然就是無效合同。職場套路深,“軍令狀”做局又挖坑。認識到其中兇險,才可充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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