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當出現上述情況時,勞動者有權請求雙倍工資。但應注意:需要向仲裁機構或法院證明用工事實。如何證明呢?
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勞動者權益
事實的證明依靠證據。能夠證明用工事實的證據主要如下:(1)工牌;(2)工資表;(3)微信工作聊天記錄;(4)勞動規章制度告知書(如,責任承諾書)(5)上班考勤表等。越多越好,隻要與工作相關的證據,都盡量向裁判機構出示。
須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勞動争議仲裁前置,需要先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一程序非常簡單,勞動者自行就足以完成。第二,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第二個月起開始計算,最多隻能主張11個月。
如果有需要幫助的勞動者,可在後台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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