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煙外包裝盒上沒有保質期。
紅網時刻3月15日訊(記者 劉璇)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今天,長沙芙蓉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平凡将一紙訴狀遞交到了長沙市雨花區法院。他起訴的是,湖南芙蓉王香煙的生産廠家湖南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賠償侵權損失1元錢,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一位律師為何要起訴一家煙草公司,而且提出的賠償費僅為1元錢?事情要從陳平凡的一次偶然的小舉動說起。
3月10日,陳平凡在長沙開福區某雜食經營部購買了一條自己平常抽的芙蓉王香煙。他突然注意到香煙上沒有保質期,聯想到平日裡确實從來沒在香煙外包裝上看到過保質期。他撥打了湖南芙蓉王香煙生産廠家的熱線電話,試圖與對方溝通,但無人接聽。
陳平凡發出疑問,香煙難道可以無限期一直保存下去不變質嗎?自己平常抽煙的時候沒有注意,但是生産者應該提供産品保質期,并且作為消費者是有權利知曉的。
陳平凡提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内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二十三條也有提到,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根據《産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産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當事人已向雨花區法院起訴。
陳平凡表示,香煙作為消費者經常購買的商品,理應标注生産日期、保質期、儲藏條件等相關内容。湖南中煙工業有限公司作為湖南芙蓉王的生産廠家和銷售企業,應當依法在保證商品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提供商品應當具有全面且真實的有限期限,并在顯著位置清晰标明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為了維護自己的知情權,他要求對方賠償一塊錢,也是為了告知商品生産者應當尊重消費者權益,注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今天,雨花區法院已經受理了這起案件。紅網時刻記者将對此案繼續予以關注。
雨花區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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