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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堅持做礦工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18 08: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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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堅持做礦工(教您如何成為一個有礦的人)1

如何堅持做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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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嶽亭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我們常用“家裡有礦”來調侃某人家裡十分有錢,花錢大手大腳,或吐槽某樣東西貴得離譜。從另一個角度看,這個源自電視劇,後流傳于網絡的梗的背後,反映出的是礦産資源的價值寶貴,以及礦業權的取得不易。那麼,本文在明律師将簡要介紹一下,如何合法依規成為一個有礦的人。

一、什麼是采礦權?

我國礦業權分為探礦權和采礦權。這兩種權利對應的是礦産資源開發的不同階段。簡單地說,探礦權是勘查礦産資源的權利,采礦權則是開采礦産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産品的權利。

探礦權人可以通過優先取得采礦權進行開采,轉讓探礦權,以及銷售勘查中回收的礦産品來獲得收益。采礦權人則可以直接銷售開采出的礦産品,公開發行股票等方式獲得收益。

所以,在人們的一般意識中,采礦權的價值要高于探礦權。但在經濟層面上,二者不一定有區别。

二、采礦權人應當是法人

根據《礦産資源法》、《礦産資源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國家、集體和個人可以擁有采礦權。

但是,《礦産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權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的資料中,包括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以及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

另外,《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則明确要求,采礦權申請人應為企業法人,個體采礦的應依法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盡管上述規定中存在着不一緻的情形,但在現實操作中,要想合法擁有一座礦,無論作為采礦權申請人還是采礦權轉讓合同受讓人,都需要注冊公司。

三、采礦權延續

我國《憲法》及《礦産資源法》明确規定,國家對各類礦産資源享有所有權,而采礦權屬于用益物權。采礦權人需要經由自然資源主管機關頒發采礦許可證這一行政許可行為,才能從事礦産資源開采活動。

根據《礦産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四、采礦權轉讓須經行政審批

礦産資源是國家重要的戰略性資源,采礦權與國家安全、經濟主權、生态利益、資源保護等公共利益息息相關,所以礦産資源的開采主體需要具有一定的資質條件,并非所有市場主體都可以進行。

因此,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給采礦權轉讓設立了一個特别程序,即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須經審批管理機關審批。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應當向審批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内,作出準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并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礦業權轉讓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僅以礦業權轉讓申請未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為由請求确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未經批準的采礦權轉讓合同的法律狀态是合同成立尚未生效。在這種情形下,合同部分條款仍然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五、采礦權合作合同也需要行政審批嗎?

最高法院認為,礦業權合作,也不是一概采取合作轉讓的方式,而是包括實體性合作和契約性合作兩種模式。前者需設立新的法人企業,并将礦業權轉移變更登記在新設立的法人企業名下,會涉及到礦業權轉讓的問題;後者則僅需通過協議,對合作各方權利義務進行安排,無需辦理礦業權主體變更登記手續,不存在礦業權轉讓的問題。如礦業權承包、合作未構成實質上的轉讓,則無需适用有關礦業權轉讓合同須經審批的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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