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圖文

 > 勞動争議裁判規則确認勞動關系

勞動争議裁判規則确認勞動關系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3 20:10:27

勞動争議裁判規則确認勞動關系?實踐中,用人單位可能會出于各種目的與勞動者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以外的其他協議,例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承包合同等,此種情況下會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認定嗎?本期解析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其他協議情形下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本篇章内容較多,共19部分,前兩部分說明勞動關系是否存在屬于确認之訴不能約定排除,第3部分到第11部分為認定勞動關系存在的協議,下期将推送最後8部分認定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案例,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勞動争議裁判規則确認勞動關系?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勞動争議裁判規則确認勞動關系(勞動争議裁判規則-确認勞動關系之其他協議上篇)1

勞動争議裁判規則确認勞動關系

實踐中,用人單位可能會出于各種目的與勞動者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以外的其他協議,例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承包合同等,此種情況下會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認定嗎?本期解析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其他協議情形下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本篇章内容較多,共19部分,前兩部分說明勞動關系是否存在屬于确認之訴不能約定排除,第3部分到第11部分為認定勞動關系存在的協議,下期将推送最後8部分認定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案例。

本期目錄索引

一、确認勞動關系屬于确認之訴,再無任何争議協議不影響确認勞動關系

二、雙方不能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作出約定或變更

三、符合勞動合同要件的承包合同實際為勞動合同

四、具備勞動合同要件的勞務合同應認定為勞動合同

五、約定了社會保險費負擔的勞務合同書可視為勞動合同

六、單位将生産線承包給勞務公司,勞動者與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七、單位将生産業務承包給個人,單位與個人招用的人員存在勞動關系

八、約定單位對承包人招用的人員進行管理的分包協議可認定勞動關系

九、單位與個人簽訂承包合同是其内部經營機制的轉變,個人招用的職工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十、雙方之間所謂的“合作關系”實質上為勞動關系

十一、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每天工作超4小時,二審改判為全日制勞動關系

1

确認勞動關系屬于确認之訴,再無任何争議協議不影響确認勞動關系

雖然L向A公司出具《證明》以表明雙方“合作關系”已經解除,“合作”期間所有債權債務已經結清,再無任何争議,但僅能說明其認可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事宜已經處理完畢,并不能影響其要求對雙方之間法律關系是否存在及其性質進行确認,本案屬于确認之訴,而非給付之訴,故支持L的請求。【(2020)魯02民終1428号】

2

雙方不能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作出約定或變更

勞動關系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勞動關系的确認基于用人單位用工的事實,屬于對用人單位、勞動者之間法律事實的認定。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可以在事後通過協議放棄或是設定權利義務,但是不能對已經發生的法律事實的性質作出變更。A公司以雙方在簽訂的《一次性具結協議書》中,一緻認可L在A公司工作期間,雙方系勞務關系的主張不成立。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應當依法認定。【(2020)魯02民終3087号】

3

符合勞動合同要件的承包合同實際為勞動合同

當合同的性質發生争議時,應當從合同的内容、特征以及主要條款等進行理解和識别;在合同的名稱與約定的權利義務内容不一緻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質。本案中,雖然A公司與L簽訂合同的名稱為《承包合同》,但該合同約定的内容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條件、工作報酬以及L接受A公司的管理和懲處等内容,符合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要件的規定,A公司按月向L發放工資的履行事實亦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故一審認定該合同雖名為《承包合同》但實為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勞動關系。A公司主張其每月向L發放的是勞務費而并非工資,銀行流水所備注的“工資”系銀行操作系統所為,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A公司對此并未提交充分證據加以證明,且與常理不符,本院對此不予支持。至于A公司所主張的承包費發放表系其單方定義、命名并制作,不能僅以此來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2020)魯02民終3055号】

4

具備勞動合同要件的勞務合同應認定為勞動合同

L與A公司簽訂的《外派勞務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約定了勞動期限、勞動報酬、責任和義務等相關條款,通過合同可以看出L除了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規章制度。因此該合同雖然名稱為勞務合同,但實際是勞動合同。故L與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2020)魯02民終1959号】

5

約定了社會保險費負擔的勞務合同書可視為勞動合同

被告稱雙方系勞務關系,但被告提供的《勞務人員勞動合同書》中明确約定了社會保險費的負擔。《調解協議書》中也約定了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綜上,足以證明原告系被告的職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019)魯0214民初833号】

6

單位将生産線承包給勞務公司,勞動者與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A公司提交其與B勞務公司之間的《生産線承包協議》,B勞務公司對此認可,協議約定A公司為發包方,不參與B勞務公司人員管理;其次,L提交的銀行交易明細和社保記錄顯示其工次及社保均由B勞務公司發放、繳納。據此,本院認為,上訴人與B勞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A公司不具有勞動關系。【(2020)魯02民終1480号】

7

單位将生産業務承包給個人,單位與個人招用的人員存在勞動關系

A公司辯稱,案外人承包了A公司公司車間的生産業務,L系受雇于案外人王高國,與A公司公司無關。法院認為,L系在A公司公司院内工作,王高國也系以A公司公司的名義在A公司生産經營業務範圍内進行經營,且承包合同中對日常生産經營業務及用工情況A公司與王高國按約定共同管理。庭審中L提交的錄音錄像也能證明A公司管理人員對公司進行管理的事實,且L入職A公司公司為2018年2月份,而該合同簽訂時間為2019年1月,A公司亦從未向L說明系轉化為王高國雇傭。因此,A公司辯稱系案外人王高國雇傭,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确認L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19)魯0203民初9369号】

8

約定單位對承包人招用的人員進行管理的分包協議可認定勞動關系

雖A公司不認可與L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提交了與田青之間簽訂的分包協議,但分包協議内容規定A公司對田青的施工人員進行統一管理,施工人員需遵守A公司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A公司有權根據本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田青應組織施工人員學習A公司的技術及安全交底等各項規定,足以說明A公司對田青處的工作人員進行實質性用工管理。【(2020)魯02民終1567号】

9

單位與個人簽訂承包合同是其内部經營機制的轉變,個人招用的職工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公司與職工個人簽訂承包合同,是公司内部的一種經營管理方式,公司經營機制的轉變,并未改變公司和職工的勞動關系,也未改變承包者的職工身份。本案中,A公司将車間承包給本單位車間主任劉念朋經營屬于内部承包,并未改變經營範圍及資産性質。劉念朋無獨立的用工主體資格,不能單獨承擔用工的風險及責任,所以劉念朋直接管理、使用的職工仍然屬于A公司的職工,A公司并不能就此轉嫁用工風險,免除法律責任,A公司與劉念朋承包協議中有關用工風險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故,A公司與L在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12月20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對A公司主張與L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2020)魯0211民初2146号】

10

雙方之間所謂的“合作關系”實質上為勞動關系

L于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7月21日期間在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内容體現,L工作地點在A公司,L每月休息四天,L的工作内容是A公司安排的盆景制作工作,協議約定如果L在上班時間和工作地點接收對外加工需A公司同意,A公司每月支付L3000元。L稱其按照A公司要求每天固定時間上下班,A公司庭後在法庭規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書面意見,故一審法院對L主張的該事實予以采信。綜上事實,L受A公司管理,A公司安排L的工作内容,協議約定的分成,實質是給付L每月3000元工資的基礎上的提成。該協議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故一審法院确定雙方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7月2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A公司提供的證人,系A公司工作人員,L提供的證人,被A公司解聘,均與A公司有利害關系,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根據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尤其是第二份“合作協議”約定的内容以及實際的履行情況來看,報酬的支付具有周期性、規律性,較為符合工資的特征;L的工作時間、月休息天數以及其在上班時間和工作地點的行為受到A公司約束等,具有隸屬性,故法院認定雙方之間所謂的“合作關系”實質上為勞動關系。雖然L向A公司出具《證明》以表明雙方“合作關系”已經解除,“合作”期間所有債權債務已經結清,再無任何争議,但僅能說明其認可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事宜已經處理完畢,并不能影響其要求對雙方之間法律關系是否存在及其性質進行确認,A公司以此來抗辯L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對此不予支持。【(2020)魯02民終1428号】

11

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每天工作超4小時,二審改判為全日制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本案中,L和A公司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一份,約定雙方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L質證,該合同正面系僞造,簽名是其所簽,但所簽合同僅單面有内容,另一面為空白。針對該主張,L未提交證據證明,一審法院不予采信。L提交《試用期勞動合同》一份,該證據系複印件,且A公司不予認可,一審法院不予采信。L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超過24小時。故,一審法院确認L和A公司雙方存在非全日制用工關系。

二審改判:本案中,L提交的其與A公司股東徐鴻祥微信聊天記錄、與A公司股東徐鴻祥、陳紀孟的的QQ聊天記錄、對話錄音、A公司客戶上海傳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的往來郵件截屏一份、A公司開具的上海傳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發票一份、L與客戶上海傳翼微信聊天記錄、原産地證申領員授權書及生産訂單、電子郵件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鍊,可以證明雖然L與A公司簽訂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L在A公司的工作時間已超過4個小時,A公司對L每天工作超過4小時的事實無法做出合理解釋,其亦無證據證明L同時還為其他公司工作,A公司亦無相反證據推翻L提交的上述證據的證明效力,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全日制勞動合同關系。【(2020)魯02民終4213号】

-END-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圖文资讯推荐

热门圖文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