籠統或者廣泛的定義,公職人員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的在編幹部職工。公職人員核心是所謂的“公職”概念,“履行公職”這個概念非常廣泛,比如國家機關,或者說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員,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職,同時又占有編制,财政上負擔他的工資福利,他就是公職人員。
而公職人員定義或者涵蓋範圍比較全面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一類:中國共産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第二類: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三類: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第四類: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第五類: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第六類: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監察法》中将監察對象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明确的公職人員,一類就是有關人員。有關人員主要指的是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不具有公職身份,但因為從事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管理權,從而被列為監察對象。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主要區分為幹部和工勤人員,無論身份是什麼,都占有國家編制,同時工資福利是由當地财政負擔,因此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包括工勤人員均是公職人員。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概念外延比較大,除了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還包含有編外人員,比如勞務派遣人員、人事代理、公益崗、長期和臨時工等,因為不占有正常編制,工資福利跟在編人員不同,絕大部分都是單位自籌,小部分可能列入财政預算,所以不能算做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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