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3 07:00 | 溫州晚報 | 溫州晚報
如果買到了過期食品,你會怎麼做?1月11日,市民王先生向本報講述了他的經曆:出差住酒店買到兩盒過期方便面,獲賠800元。“我想自己的經曆告訴大家,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可以依法維權,同時也能給商家一個警醒。”
王先生是一名律師,1月8日,他到杭州出差,入住某酒店。第二天,他在酒店前台買了2盒方便面,花費12元。
王先生說,當天下午5時許,他坐高鐵吃了其中一盒方便面,那時沒留意方便面的生産日期。直至晚7時到家後,家人意外發現剩餘的一盒方便面已經過期了。“我平時買瓶水都會看一眼生産日期,但那天急着走就沒注意,結果竟買到了過期的。”王先生說。方便面外包裝上寫着生産日期為2018年5月18日,保質期為6個月,也就是說,他購買時已經過期了一個多月。
當天晚上,王先生聯系了酒店。“酒店工作人員認錯的态度也很誠懇,他去倉庫裡檢查後,承認他們賣了過期方便面,向我表示道歉。”王先生說,他決定依法維權,當即向酒店提出要求賠償1000元。
酒店的工作人員說,他們不是故意銷售過期的方便面,是進貨時出了問題,表示隻願賠償500元。
經協商,1月10日,酒店向王先生賠償800元。
浙江新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诿;屬于生産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原标題《買到兩盒過期方便面,溫州這男子獲賠800元!他是怎麼做到的?》。編輯 戚祥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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