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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國内沒有陪審團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9 05:10:53

為何國内沒有陪審團?“35 初選”案47名人士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颠覆國家政權罪,其中29人表示認罪,将交付高院判刑但同案另外18名嫌犯表示不認罪,所以他們的開庭日期待定,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為何國内沒有陪審團?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為何國内沒有陪審團(無陪審團審案在西方比比皆是)1

為何國内沒有陪審團

“35 初選”案47名人士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颠覆國家政權罪,其中29人表示認罪,将交付高院判刑。但同案另外18名嫌犯表示不認罪,所以他們的開庭日期待定。

8月13日,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簽發證書,批準高等法院初審庭由三位法官主持審理該宗國安案件, 不設陪審團。這一安排符合《港區國安法》第46條的規定,即對于案情不适合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可以采取無陪審團審理程序,例如出于保護國家機密、涉外事務及保護陪審團成員人身安全的需要。

林定國經過深思熟慮後決定本案采取無陪審團審理程序,理由包括“案情有涉外因素”,擔心“陪審團成員及其家人的安全”,以及“陪審團參與審理可能導緻妨礙司法公正情形”。這就是說,他在警方配合下對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了風險評估,結論是:為了司法公正,本案由三位高等法院大法官以無陪審團方式審理為宜。很顯然,如果林定國無視種種風險而做出有陪審團參與審理本案的決定,那将是不負責任的。事實上,他的決定合情合理、無懈可擊。

林定國的決定毫無疑問是出于捍衛司法公正的考慮,但遭到西方一衆反華小醜的瘋狂攻擊。總部在美國的“人權觀察”于8月22日指稱: 由三位法官審理而沒有陪審團的安排将“剝奪被告人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而由英美反華政客操控的“香港觀察”也通過其下屬機構“跨國議員對華聯盟”發文蔑稱:“《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的司法獨立已蕩然無存”。

首先,此類污蔑性文宣完全無視本港終審庭(在2010年蔣莉莉訴律政司司長案)裁定陪審團的設置并非必然之舉。其次,本港上訴庭(在香港特區訴董英傑案)已經解釋過,初審庭審理案件時并非必須有陪審團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事實上,本港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經手的絕大多數案件僅由一位法官單獨審理,迄今從未聽說有人質疑那些案件的被告人未能獲得公平審判。此外,上述18名拒絕認罪的嫌犯同樣将由三位專業法官主持庭審,包括有必要時由三位專業法官主持的上訴庭審理有關的上訴案,這将有助于避免錯判,确保案件所有相關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

此外,在普通法司法體系内有一項共識,即陪審團并不适合某些特定案件,尤其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例如在英國,于2003年生效的《刑事訴訟法》規定,隻要法官相信存在陪審團受到影響的風險,就應該采取避免此類風險的措施,包括免除陪審團而僅由一名法官負責審案,以确保司法公正。

又如在北愛爾蘭,由一位法官獨自審理的案件司空見慣。這一安排始于1973年,主要因應衆多涉及恐怖主義行為的刑事案件,案發高峰期間多達每年三百多宗無陪審團審案。雖然當年無陪審團審理案件的規模受到《2007(北愛爾蘭)司法與安全法》的限制,但負責公訴事宜的檢察長一旦認定存在陪審團成員受到恐吓的可能性足夠大,就會批準由一位法官獨自主持沒有陪審團參與審理的庭審,檢察長于2017年批準了22宗不設陪審團參與的庭審。

再如2015年,英國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就來自英屬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最高法院的無陪審團庭審案件的上訴展開聆訊,其間休斯大法官表示:“為了司法公正,檢察官可以下令個别案件由一位法官獨自審理,一如在英國隻要符合司法公正要求,案件均可由一位法官獨自審理。”依照普通法慣例,此項司法程序原則同樣适用于香港特區,前提是沒有陪審團參與庭審的安排必須符合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而且僅限于涉及國安法的案件。

作為歐盟成員的愛爾蘭共和國憲法第38條第4款規定公民有權要求陪審團參與審判,但該項權利并非絕對。愛爾蘭憲法授權議會成立“特别法庭”并賦予其廣泛權力審理“普通法庭不足以确保司法公正以及維護公共和平、安全與秩序的案件(愛爾蘭憲法第38條第3款)。”為了應對1972年北愛爾蘭發生的“騷亂”,愛爾蘭議會依法成立“特别刑事法庭”專職處理涉嫌恐怖主義行為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恐怖組織)愛爾蘭共和軍的案件。

凡是“特别刑事法庭”審理的案件都沒有陪審團參與,而是由三位法官審理。至于哪些案件應該由“特别刑事法庭”審理,其決定權屬于檢察長,而且無須公示理由。北愛爾蘭“騷亂”于1998年的《耶稣殉難日協議》生效之後宣告結束,但愛爾蘭共和國的“特别刑事法庭”并未随之結業,而是繼續審案并且擴大了管轄範圍。如今該法庭不僅負責審理國家安全案件,還審理對司法公正構成威脅的案件,例如陪審團成員遭受恐吓或涉及有組織犯罪的案件。此制度獲得歐盟默許,其免除陪審團的案件範疇遠超香港有限度免除陪審團的做法。

英聯邦成員國新西蘭,因擔憂陪審團受到影響而妨礙司法公正, 而于2011年制定了《刑事訴訟法》。在陪審團成員受恫吓可能影響司法公正或案情過于複雜審訊過程冗長的情況下,該法律授權法院可應檢察官的要求安排此等案件由法官獨自審理,不設陪審團。這在香港是不允許的。

澳大利亞同樣允許法院安排一位法官獨自審案,前題是要确保司法公正的理由成立; 實施的州包括新南威爾士、維多利亞和昆士蘭。

歐盟對《港區國安法》百般挑剔,卻對其成員國相同審案模式視為理所當然,充分暴露其雙标嘴臉。以希臘為例,依據該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一般刑事案件通常由三位專業法官與四名非專業法官組成的“混合法庭”審理; 但上訴法院受理的較嚴重案件均由三位專業法官審理,沒有非專業法官參與,歐盟對此并無異議。

希臘上訴法院于2003年審理極左城市遊擊隊“11月17日革命組織”成員的案件,就是由三位專業法官負責,沒有陪審團參與,理由是被告參與恐怖主義活動及有組織犯罪,上訴法院有權決定由專業法官而非“混合法庭”主審。

希臘上訴法庭可以在審理涉及國家安全和有組織犯罪案件時不設陪審團,這與愛爾蘭共和國的做法相似。歐盟對其成員國此一審案模式毫無異議,卻抨擊香港同樣的安排,實屬雙标虛僞典範。

事實上,香港法院審理特定國安案件時不設陪審團的做法是合理而且有節制的,歐盟成員國和英國不設陪審團的案件範疇廣泛得多了。

(作者:江樂士,為香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發表在英文《中國日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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