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合夥企業如何繳納個稅?生産經營所得與綜合所得是否合并? 兩處及以上取得生産經營所得是否需要合并?不要慌,一個一個解決!下面一起了解一下關于個體戶、 合夥企業繳納個稅的内容吧!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令第707号
第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财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産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财産損失,壞賬損失, 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彙算清繳時減除。
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确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 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生産經營所得稅率
問:生産經營所得與綜合所得是否合并?
答: 生産經營所得與綜合所得不合并。
問:兩處及以上取得生産經營所得是否需要合并?
答: 如果在兩處取得生産經營所得需要進行合并,年底填寫《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本表适用于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 夥企業合夥人在中國境内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或“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同項所得合并計算納稅的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總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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