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分為3類: 1、财政撥款;2、依法收取并納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取得不征稅收入如何處理?
1、不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财政性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财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财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2、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形成資産産生的折舊、攤銷不得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産,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長期未支出的不征稅收入的處理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财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符合條件的财政性資金,在5年(60個月)内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财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财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納稅人在彙算清繳期内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彙算清繳期内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通過網上申報方式提交申報表且未扣繳稅款的,可在申報期内自行作廢申報表,重新提交申報。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内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彙算清繳期内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或抵減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彙算清繳申報前确認是否已經完成了2017年第四季度或12月份的月(季)度預繳申報。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前,還需要确認需要享受的稅收優惠是否已辦理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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