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是企業在銷售自己的貨物時,有償收回舊貨物的銷售行為。按照稅法的規定,以舊換新銷售業務主要有兩種,即一般商品的以舊換新銷售業務行為,以及金銀首飾的以舊換新銷售業務行為。那麼不同的以舊換新業務行為,其增值稅銷項稅額是如何計算的。
一般商品以舊換新銷售業務行為。企業一般商品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需要按照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确定銷售額,但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一般商品以舊換新銷售貨物增值稅銷項稅額的确定為,即銷項稅額為新貨物同期銷售價格乘以适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即以不扣減舊貨物的銷售額作為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一般商品以舊換新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即銷項稅額=以舊換新的新貨物銷售數量*不含稅單價*适用的稅率。
比如,某商場(一般納稅人)發生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電冰箱10台,舊冰箱作價1000元,新冰箱含稅銷售價格為7000元,企業實際收到價款60000元。則計算商場以舊換新業務當期的不含稅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不含稅銷售額=(7000元*10台)/(1 13%)=61947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61947元*13%=8053元。
稅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方面因為銷售業務和收購業務是兩個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企業銷售額不實,以減少納稅的情形發生。企業換進的貨物,如果企業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可以抵扣銷項稅,如果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銷售業務行為。我們知道,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與一般商品的以舊換新業務有着一定的不同。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稅法規定,對企業采用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也就是說,金銀首飾以舊換新銷項稅額的确定,為企業實際收到的不含稅銷貨款乘以适用的稅率,即換出貨物的銷售額減去換進貨物的不含稅銷售額乘以适用的稅率。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即銷項稅額=新舊貨物之間價值差額/(1 适用的稅率)*适用的稅率。
比如,某金銀首飾店,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首飾一件,舊首飾作價1000元,新首飾銷售價格7000元,企業實際收到價款6000元。計算以舊換新首飾的不含稅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不含稅銷售額=(7000-1000)/(1 13%)=5310元
銷項稅額=5310*13%=690元。
總之,以舊換新是企業在銷售自己的貨物時,有償收回舊貨物的銷售行為。一般商品以舊換新銷售業務的銷項稅額,為新貨物同期銷售價格乘以适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金銀首飾的以舊換新銷售業務行為,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稅的全部價款和适用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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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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