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看你了解多少?下滑屏幕,一起了解↓
修改憲法;
監督憲法的實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
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
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适當的決定;
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決定特别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決定戰争和和平的問題;
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解釋法律;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号;
決定特赦;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争狀态的宣布;
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決定全國或者個别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在本行政區域内,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分别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由他們選出的代表。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内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适當的決定;
選舉并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讨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
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适當的決定和命令;
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适當的決議;
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别代表。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
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
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
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采取适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12.07
星期五
平安南陽
編輯:武晗 審核:王龍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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