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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父親為原配出庭作證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2 22:11:13

父母離婚父親為原配出庭作證?父母相繼去世,老人生前房屋被哥哥獨自,出嫁姐妹為維權把哥哥起訴到法院近日,興安法院審結一起法定繼承權糾紛案件,被告林明被判折價給付開兩個妹妹遺産繼承折價款18.876萬元、7.0785萬元,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父母離婚父親為原配出庭作證?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父母離婚父親為原配出庭作證(霸道哥哥獨占父母遺産)1

父母離婚父親為原配出庭作證

父母相繼去世,老人生前房屋被哥哥獨自,出嫁姐妹為維權把哥哥起訴到法院。近日,興安法院審結一起法定繼承權糾紛案件,被告林明被判折價給付開兩個妹妹遺産繼承折價款18.876萬元、7.0785萬元。

林明與林娜、林莉系兄妹關系,2009年,父母相繼去世後,留下了一座位于興安縣興安鎮的磚瓦混合結構的二層房屋,該房屋建築面積為222.61㎡,用地面積151.25㎡,為原、被告父母林某、黃某于1990年修建,原、被告出力出資給予一定的幫助,房屋登記在母親黃某名下,該房屋由黎某、黃某居住使用。

2009年父母相繼去世,去世時喪事的操辦主要由林明某負責。因父母生前有退休工資及醫保,經濟上子女不用負擔,患病期間主要由林明、林娜護理照顧。林莉因遠嫁,照顧父母不便,故盡義務較少。父母去世後上述房屋由林明管理使用。因父母生前沒有訂立遺囑,就房屋的繼承問題兩妹妹多次與哥哥協商,均被哥哥以房屋為父母為其修建,外嫁女不贍養父母,沒有繼承權為由拒絕,兩姐妹為維護其合法繼承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訴訟中,原、被告雙方訟争的房屋經房地産評估公司評估價值47.19萬元,雙方對此表示無異議。

法院審理後認為,遺産的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對遺産的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時,一般應當均等,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三兄妹父母生前主要由林明、林娜照顧護理,辦理喪事由林明負責,林莉盡義務較少,故在分配遺産時,林明可以多分,其次才是林娜。因其父母遺留房屋價值經評估為47.19萬元,從有利于生産和生活需要出發,法院确定房屋由林明繼承,林娜、林莉兩姐妹應繼承遺産部分可以折價由林明給付。法院酌情分配遺産由林明、林娜、林莉繼承份額分别為45%、40%、15%。經計算,林娜、林莉繼承遺産折價金額分别為18.876萬元、7.0785萬元。因林明主張其父母房屋為其修建,證據不充分,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編輯:謝智智

文章出處:興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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